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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美香何宇宸林慈雁

原告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被告
葉俊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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