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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其玄

原告
音圓唱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賓
原告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和益
原告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宏
原告
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芬
原告
葉煥琪
原告
洪文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告
臺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蔣宏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34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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