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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政佑

原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原告
躍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告
陳巧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巧奇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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