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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2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中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雖曾經附表備註欄所定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並在上開外部性(即5 年2 月)及內部性(即4 年10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2 次│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
├──────┼────────┼────────┼────────┤
│  犯罪日期  │108 年2 月26日、│108年5月21日    │108 年6 月14日上│
│            │108年3月26日    │                │午9 時15分許採尿│
│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108 年6 月│
│            │                │                │26日上午8 時46分│
│            │                │                │許採尿時起回溯26│
│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及案│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
│號          │第1788、2359號  │第3430號        │第3796號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9 年度上訴字第│109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事│        │221號           │10號            │158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5月7日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判決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20日    │109年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所示2 │                │附表編號3 所示2 │
│            │罪,前經本院以10│                │罪,前經本院以  │
│            │8 年度審訴字第10│                │108 年度審訴字第│
│            │26號判決,定應執│                │1580號判決,定應│
│            │行有期徒刑1 年6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月,經上訴後,由│                │。              │
│            │臺灣高等法院以10│                │                │
│            │9 年度上訴字第22│                │                │
│            │1 號判決駁回上訴│                │                │
│            │確定。          │                │                │
└──────┴────────┴────────┴────────┘
┌──────┬────────┬────────┬────────┐
│    編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罪日期  │108 年9 月20日晚│108 年7 月17日上│                │
│            │間11時55分許採尿│午8 時51分許採尿│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某時            │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機關年度及案│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                │
│號          │第5496號        │第4874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
│事│        │2438號          │2468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4日     │109年5月28日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
│確├────┼────────┼────────┼────────┤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                │
│判├────┼────────┼────────┼────────┤
│決│判決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2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