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中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雖曾經附表備註欄所定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並在上開外部性(即5 年2 月)及內部性(即4 年10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2 次│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 ├──────┼────────┼────────┼────────┤ │ 犯罪日期 │108 年2 月26日、│108年5月21日 │108 年6 月14日上│ │ │108年3月26日 │ │午9 時15分許採尿│ │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108 年6 月│ │ │ │ │26日上午8 時46分│ │ │ │ │許採尿時起回溯26│ │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及案│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 │號 │第1788、2359號 │第3430號 │第3796號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9 年度上訴字第│109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事│ │221號 │10號 │158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5月7日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判決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20日 │109年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所示2 │ │附表編號3 所示2 │ │ │罪,前經本院以10│ │罪,前經本院以 │ │ │8 年度審訴字第10│ │108 年度審訴字第│ │ │26號判決,定應執│ │1580號判決,定應│ │ │行有期徒刑1 年6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月,經上訴後,由│ │。 │ │ │臺灣高等法院以10│ │ │ │ │9 年度上訴字第22│ │ │ │ │1 號判決駁回上訴│ │ │ │ │確定。 │ │ │ └──────┴────────┴────────┴────────┘ ┌──────┬────────┬────────┬────────┐ │ 編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罪日期 │108 年9 月20日晚│108 年7 月17日上│ │ │ │間11時55分許採尿│午8 時51分許採尿│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某時 │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機關年度及案│署108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 │ │號 │第5496號 │第4874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 │事│ │2438號 │2468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4日 │109年5月28日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 │確├────┼────────┼────────┼────────┤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 │ │判├────┼────────┼────────┼────────┤ │決│判決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