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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葉韋廷顏嘉漢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紹威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4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紹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王紹威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經交付郵務機構送達上訴人住所而於110 年4 月21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據(見訴字卷第117 頁),其上訴期間原應於110 年5 月11日屆滿,茲因上訴人於110 年5 月10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惟僅記載:上訴理由部分另狀補陳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陳宏璋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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