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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潘政宏林育駿蔡旻穎

原告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皓瑜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禹維律師
被告
邱希庚

孫玦新(原名孫覺新)

郭金鳳

宋瑞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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