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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明道李思緯張英尉

原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告訴代理人
劉浩晟
被告
鄧亷風
被告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被告
楊健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鄧亷風被訴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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