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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宏任林姿秀潘曉萱

原  告
傅琡雅
被  告
楊恭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傅琡雅於民國92年間,經宜鴻投資顧問公司(負責人為蔡宜芳)轉介,以新臺幣(下同)468,000 元價款買進未上市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5,600股,據蔡宜芳所述,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於美國那斯達克掛牌上市、前景看好,並將於93年轉換為美股,閉鎖期1 年云云,惟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全球統一詐騙集團即被告楊恭福、同案被告楊恭惠、楊恭發之詐欺手段,渠等詐欺原告共計468,000 元,爰聲明:(一)被告楊恭福、同案被告楊恭發、楊恭惠、蔡宜芳應連帶賠償原告468,000 元;(二)請准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恭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恭福被訴涉犯詐欺等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 號判決被告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被告楊恭福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潘曉萱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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