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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5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淑玲傅思綺何啓榮

原告
偉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賢
訴訟代理人
江欣澤
被告
林東鴻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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