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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黃柏嘉陳韋如涂偉俊
  •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 原告
    彭煒凡
  • 被告
    劉稱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彭煒凡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劉稱雄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5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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