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潘政宏、陳品潔、許雅婷
- 當事人林藝貞、簡浩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林藝貞 翁仁充 翁雅玲 翁承緯 被 告 簡浩然 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昀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