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 告 呂珮筠 呂林菊妹 呂淑珍 被 告 宋建達 日華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姚懿珊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