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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9號

聲請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高羽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9號

補償請求人 張鴻翔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刑事補償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請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再字第2 號、107 年度再字第5號判決刑事補償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其餘請求均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張鴻翔因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於民國99年6 月8 日經判決確定發監執行,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103 年5月21日假釋出監;於104 年再判偽造文書等罪,前已執行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再審改判無罪;108 年9 月17日接獲偽造文書罪之執行傳票,傳票上註記:因高檢署檢察官合議不能刑期折抵,必需入監執行,至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得聲請刑事補償。再按「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刑事補償法第4 條第1 項雖定有明文,然非絕對不予補償之事由,乃依同法第8 條規定,斟酌補償聲請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按新臺幣3 千元至5 千元折算1 日支付刑事補償金。末按刑事補償,由無罪裁判之機關管轄,補償之請求,應於無罪之裁判確定日起2 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爰依法合併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1 條第5 款或第6款之裁判確定日起2 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1 條第7 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另據同法第4 條規定,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末按同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三、補償請求人刑事補償聲請狀載明其「因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於99年6 月8 日經判決確定發監執行,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103 年5 月21日假釋出監,104 年再判偽造文書等罪,前已執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再審改判無罪」,證物欄則記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21號、106 年度再字第17號、106 年度再字第5 號、106 年度再字第2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再字第2 號、107 年度再字第5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2 號刑事判決書正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1 頁及反面),並於本院訊問其請求刑事補償之標的為何時答稱:我的刑事補償聲請狀證物欄所述的案子,還有其他的,我在宜蘭執行4 年的案子很多都改判無罪等語(見本院卷第121 頁);然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補償請求人因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經法院判決之案件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除補償請求人於聲請狀證物欄載明之標的外,無從依補償請求人前開所述特定請求之範圍,故本件審理之請求範圍,僅限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2 號、106 年度再字第5 號、106 年度再字第17號、106 年度再字第2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再字第2 號、107 年度再字第5 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

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107 年度再字第5 號判決部分補償請求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 、4、5 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則補償請求人所涉上開案件,既係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應向為上開無罪判決之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諭知將此部分移送於管轄機關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㈡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106 年度再字第5 號判決、106 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部分補償請求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6 、10、11所,而附表編號6 、10、11所示之再審判決,分別於106 年10月13日、106 年10月2 日、106 年10月2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核屬刑事補償法第9 條第1 項所指「為無罪裁判之機關」,自有管轄權。然聲請人於109 年4 月30日始具狀請求刑事補償乙節,有刑事補償聲請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收容收容人訴狀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頁),顯已逾2 年之請求期間,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㈢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部分

⒈補償請求人前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4 月、3 月(共5 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07 年4 月30日以106 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判處無罪,並於同日確定(即附表編號9 所示)。

⒉補償請求人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0號案件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復於另案偵查中業以證人身分證稱:其係向李宜軒應徵擔任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的人頭去頂替案件等語,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判決、106 年再字第21號判決在卷為憑;而補償請求人因頂替擔任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及六合彩賭局之人頭負責人而犯頂替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矚重訴第1 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共17罪),又犯偽證罪,經本院以同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5 罪)、4 月,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本院以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104 年12月16日確定乙節,有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足認補償請求人確係受他人之聘僱擔任頂替人頭,自有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甚明。本院衡酌補償請求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依刑事補償法第4 條規定不為補償。是補償請求人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 項,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                    │再審判決                  │備註                │
├──┼─────────────┼─────────────┼──────────┤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第9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字第2 號判決判處無罪。該判│                    │
│    │月確定。                  │決於107 年1 月30日確定。  │                    │
├──┼─────────────┼─────────────┼──────────┤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無。                      │非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                    │
│    │4 月確定。                │                          │                    │
├──┼─────────────┼─────────────┼──────────┤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無。                      │非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簡字第2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                    │
│    │刑3 月確定。              │                          │                    │
├──┼─────────────┼─────────────┼──────────┤
│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再│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簡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字第2 號判決判處無罪。該判│                    │
│    │刑3 月確定。              │決於107 年10月18日確定。  │                    │
├──┼─────────────┼─────────────┼──────────┤
│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再│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簡字第3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字第5 號判決判處無罪。該判│                    │
│    │刑4 月確定。              │決於108 年5 月6 日確定。  │                    │
├──┼─────────────┼─────────────┼──────────┤
│6   │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247號判│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判處無罪。該判決於106 年10│                    │
│    │                          │月13日確定。              │                    │
├──┼─────────────┼─────────────┼──────────┤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無。                      │非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                    │
│    │3 月確定。                │                          │                    │
├──┼─────────────┼─────────────┼──────────┤
│8   │本院99年度易字第540 號判決│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16、30│非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
├──┼─────────────┼─────────────┼──────────┤
│9   │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判決│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4 │判處無罪。該判決於107 年4 │                    │
│    │月、3 月(共5 罪)、4 月,│月30日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                    │
│    │。                        │                          │                    │
├──┼─────────────┼─────────────┼──────────┤
│10  │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320 號判│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判處無罪。該判決於106 年10│                    │
│    │                          │月2 日確定。              │                    │
├──┼─────────────┼─────────────┼──────────┤
│11  │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87 號判│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5 號判決│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    │決判處拘役65日確定。      │判處無罪。該判決於106 年10│                    │
│    │                          │月2 日確定。              │                    │
├──┼─────────────┼─────────────┼──────────┤
│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無                        │非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第2078號判決判處59日確定。│                          │                    │
├──┼─────────────┼─────────────┼──────────┤
│1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無                        │非補償請求人請求範圍│
│    │更字第7 號判決無罪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事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