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俊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毛重零點捌陸柒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俊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05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 年度毒偵續字第5 號、107 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 號發回續查後,於民國107年7月11日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2 只,驗餘毛重0.867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05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 年度毒偵續字第5 號、107 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 號發回續查後,於107年7月11日確定,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驗前毛重0.87克,驗餘毛重0.867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 00000000)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