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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謝承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明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2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明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9 月5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瓶188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扣案物品          │數量  │        備註          │      鑑定報告        │
 ├───────────┼───┼───────────┼───────────┤
 │    神仙水            │188 瓶│為橘黃色液體,驗前含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總毛重5142.67 公克,驗│103 年9 月5 日刑鑑字第│
 │                      │      │前總淨重2441.11 公克,│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取樣3.56公克鑑定用罄,│                      │
 │                      │      │,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                      │
 │                      │      │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                      │
 │                      │      │丁基酮成分。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