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明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2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明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9 月5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瓶188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扣案物品 │數量 │ 備註 │ 鑑定報告 │ ├───────────┼───┼───────────┼───────────┤ │ 神仙水 │188 瓶│為橘黃色液體,驗前含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總毛重5142.67 公克,驗│103 年9 月5 日刑鑑字第│ │ │ │前總淨重2441.11 公克,│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取樣3.56公克鑑定用罄,│ │ │ │ │,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 │ │ │ │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 │ │ │ │丁基酮成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