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華文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華文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78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係屬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其立法理由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惟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屬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是該等物品之性質尚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對於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於108 年10月7 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乙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25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78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查明無誤。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均分屬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會員帳戶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結果詳表、刑事陳報狀、產品鑑定人證明、鑑定報告、鑑價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容大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及網路商場截圖照片、扣案物照片等(見偵字卷第21至34頁、第37至85頁、第87至92頁)附卷可稽。準此,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品或服務  │
│    │號        │            │              │            │
├──┼─────┼──────┼───────┼──────┤
│1   │00000000號│FIND KAPOOR │南韓商普拉騰創│帆布背袋等  │
│    │          │            │業公司        │            │
├──┼─────┼──────┼───────┼──────┤
│2   │00000000號│KT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茶杯固定架、│
│    │          │            │有限公司      │盤蓋、滅紋燈│
│    │          │            │              │、電動機械兒│
│    │          │            │              │童玩具等    │
├──┼─────┼──────┼───────┼──────┤
│3   │00000000號│BARBAPAPA de│法籍愛麗絲泰勒│印刷品、貼紙│
│    │          │sign in colo│、法籍托馬斯泰│等          │
│    │          │rs          │勒            │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品          │數量│侵害之商標圖樣  │
├──┼─────────┼──┼────────┤
│1   │仿冒「FIND KAPOOR │1個 │00000000號      │
│    │」水桶包          │    │                │
├──┼─────────┼──┼────────┤
│2   │仿冒「HELLO KITTY │58個│00000000號      │
│    │」光控夜燈        │    │                │
├──┼─────────┼──┤                │
│3   │仿冒「HELLO KITTY │4個 │                │
│    │」相框檯燈        │    │                │
├──┼─────────┼──┤                │
│4   │仿冒「HELLO KITTY │10個│                │
│    │」保溫杯套        │    │                │
├──┼─────────┼──┤                │
│5   │仿冒「HELLO KITTY │41個│                │
│    │」桌上型風扇      │    │                │
├──┼─────────┼──┼────────┤
│6   │仿冒「BARBAPAPA 」│16個│00000000號      │
│    │I6 plus5.5吋手機殼│    │                │
│    │                  │    │                │
├──┼─────────┼──┤                │
│7   │仿冒「BARBAPAPA 」│14個│                │
│    │I6 4.7吋手機殼    │    │                │
├──┼─────────┼──┤                │
│8   │仿冒「BARBAPAPA 」│2個 │                │
│    │I7手機殼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