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精靈子生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淑媚
- 被告
- 邱見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VITAL LIFE PAIN RELEASE」藥膏參仟罐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精靈子生技有限公司、陳淑媚、邱見如等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8012 號、106 年度偵字第147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5348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VITAL LIFE PAIN RELEASE 」藥膏3,000 罐,係供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公佈,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淑媚、邱見如等人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被告精靈子生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陳淑媚、邱見如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及第83條第1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科處罰金,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8012 號、106 年度偵字第147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5348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7 年5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VITAL LIFE PAIN RELEASE 」藥膏,其包裝外觀標示有療效及中藥成分等涉及醫療效能之文字,並檢出含有「Methy1 Salicylate(冬綠油)」成分,應以藥品管理,惟衛生福利部並未核准該產品之藥品許可證,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賣之偽藥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12日桃衛藥字第1050065336號函、衛生福利部105 年8 月8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1153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8 月1 日FDA 研字第1050024731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5年3 月29日基普桃字第1051007819號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等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淑媚、邱見如供承在卷,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