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何明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2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49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明陽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記載之「快速路6 段左轉」應刪除;第四行記載之「營業小客車」後補充「搭載外籍勞工項德武、童文河、陳氏順(未據告訴)」。⑵被告無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可憑,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無駕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人認定事實疏未認定被告無駕照,且論罪時未併引刑法分則性質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應由本院逕行變更聲請法條。⑶被告犯後符合自首要件,有警方填製之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⑷審酌被告闖越紅燈之過失程度甚大、告訴人之傷勢程度、被告於犯後迄今已將近一年半卻完全未主動與告訴人協商,經本院安排調解亦不到場,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978號被 告 何明陽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陽於民國108 年12月22日2 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市新屋區快速路6 段左轉九洲路往九斗休閒農場方向行駛,行駛至上開路口闖越紅燈,適有邱榮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由新屋區快速路6 段往高鐵南路方向直行路口,雙方發生碰撞,邱榮正因而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邱榮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 據: (一)被告何明陽之自白。 (二)告訴人邱榮正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人項德武、童文河、陳氏順於警詢時之證詞。(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 (一)、(二)。 (五)大中骨科珍所診斷證明書。 (六)監視器截圖照片暨被害人邱榮正行車紀錄器截圖照片、現場照片各1 份。 二、核被告何明陽所為,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檢 察 官 蔡正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姚柏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284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