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41號原 告 王興松 被 告 許詠泰 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首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5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