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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4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為丕羅文鴻曾雨明

原告
王興松
被告
許詠泰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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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首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5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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