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原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林述亨
- 被告彭思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原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思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01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彭思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應為以下更正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附表編號3 「註冊審定號」欄位內,「00000000號」應予刪除;「指定使用之商品」欄位內,應補充「各種鞋靴」。 ㈡附表編號5 「指定使用之商品」、「查獲仿冒品數量」欄位內,「襪子」均應更正為「褲子」。 ㈢附表編號6 「商標文字/ 圖樣」欄位內,「CG」應正為「GG」 。 ㈣附表編號10「指定使用之商品」欄位內,「紅包袋」應更正為「卡片;信封;信紙;票據」 ㈤於原附表編號12欄位下,新增第13欄位,內容為: ┌─┬──────┬────┬─────────┬────┬────┐ │13│日商三麗鷗股│「HELLO │00000000、00000000│便當袋、│袋子12件│ │ │份有限公司 │KITTY 」│、00000000 │踏墊、鐘│、腳踏墊│ │ │ │文字及圖│ │錶 │1 件、手│ │ │ │樣 │ │ │錶2件 │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彭思婷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本案警員喬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7 年7 月起智109 年4 月10日遭警方搜索而查獲時止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編號「商標權人」欄位內所示之商標權人,共計13間公司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已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尚非甚微,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且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又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復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 萬元、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以2 萬5 千元、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以2 萬5 千元、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以6 萬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其等損害完畢,此有本院卷附之刑事陳報(二)、(三)狀可為佐證(本院卷第115 、117 頁);且被告另復與商標權人美商昂德亞摩以1 萬元達成調解,堪認被告犯後對其所造成之法益侵害有積極尋求彌補,犯罪所生之危害已有減輕;兼衡以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市值,被告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罪,更已積極與部分商標權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另部分商標權雖未達成和解或調解,惟或因該商標權人未提出告訴、或因其雖提出告訴,然告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並無到庭為調解,實難將未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原因歸咎於被告),業如前述,堪認被告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本院認若輔以適當之緩刑條件,當更可惕勵被告謹記此次犯行教訓,同時促使被告再識法治而自新向上,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經送鑑定而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即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其犯本案之獲利為12,000元等語,而本案被告固已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均達成和解,並已賠付上開4 商標權人20萬元,業如前述,然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侵害之各商標權其市場價值,據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侵權市值為100,390 元(偵卷第161 頁)、侵害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權之侵權市值為128,800 元(偵卷第137 頁),僅此兩家公司受侵害之商標權市值即已達229,190 元,而超過被告已賠付之賠償金總額,遑論尚有其他遭被告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其商品之市場價值尚未計入,從而,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本院認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12,000元宣告沒收,並無重複剝奪犯罪利得或有過苛之虞,是雖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190號被 告 彭思婷 女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思婷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 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自Facebook( 下稱臉書) 「OFB 團媽批發交流」社團、「全國團媽聯合批發比價網」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7 年7 月起至109 年4 月10日止,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Z .H .T 服飾& 百貨小舖」,在上開臉書平臺刊登及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方於109 年4 月10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00392 號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執行搜索,並送請商標權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思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 鑑定報告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HBI 品牌服裝公司委任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邁可科斯( 瑞士) 國際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偵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未扣案銷售獲利新臺幣1 萬2,000 元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之1 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檢察官 吳宜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佳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查獲仿冒│ │ │ │ │ │之商品 │品數量 │ │ │ │ │ │ │ │ ├──┼──────────┼────────┼──────────┼────┼────┤ │1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Sumikkogurashi│00000000、00000000 │襪子及零│襪子40件│ │ │司(SAN-X Co,Ltd . │」文字及圖樣 │ │錢包 │、零錢包│ │ │) │ │ │ │2 件 │ │ │ │ │ │ │ │ ├──┼──────────┼────────┼──────────┼────┼────┤ │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Doraemon」文字│00000000 │筆盒、橡│8件 │ │ │股份有限公司(GUCCIO │及圖樣 │ │皮擦、直│ │ │ │GUCCI S.P .A) │ │ │尺、鉛筆│ │ │ │ │ │ │ │ │ ├──┼──────────┼────────┼──────────┼────┼────┤ │3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文字及圖│00000000、00000000、│褲子、手│褲子2 件│ │ │ │樣 │00000000、00000000 │錶、襪子│、手錶1 │ │ │ │ │ │ │件、襪子│ │ │ │ │ │ │85件、鞋│ │ │ │ │ │ │子15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HBI 品牌服裝公司(HBI│「Champion」文字│00000000、00000000、│鞋子 │5件 │ │ │Branded Apparel Ente│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 │ │ │ │ │rprise,LL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NDER ARMOUR」│00000000、00000000 │衣服、襪│衣服3 件│ │ │UNDER ARMOUR,INC .) │文字及圖樣 │ │子 │、襪子1 │ │ │ │ │ │ │件 │ ├──┼──────────┼────────┼──────────┼────┼────┤ │6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CG」文字及圖樣│00000000 │皮帶 │8件 │ │ │GUCCIO GUCCI S.P .A)│ │ │ │ │ │ │ │ │ │ │ │ ├──┼──────────┼────────┼──────────┼────┼────┤ │7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文字及│00000000、00000000、│鞋子、衣│褲子26件│ │ │ADIDASAG) │圖樣 │00000000、00000000、│服、包包│、襪子40│ │ │ │ │00000000 │、褲子、│件、鞋子│ │ │ │ │ │襪子 │5 件、衣│ │ │ │ │ │ │服17件、│ │ │ │ │ │ │包包3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PUMA」文字及圖│00000000、00000000、│衣服、褲│衣服2 件│ │ │公司(PUMASE) │樣 │00000000、00000000 │子、襪子│、褲子2 │ │ │ │ │ │、包包 │件、襪子│ │ │ │ │ │ │2 件、包│ │ │ │ │ │ │包1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NDER ARMOUR」│0000000 、00000000、│衣服、褲│衣服3 件│ │ │UNDER ARMOUR,INC .) │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 │子 │、褲子1 │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佩佩豬」文字及│00000000 │紅包袋 │210件 │ │ │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圖樣 │ │ │ │ │ │限公司(ASTLEY BAKER │ │ │ │ │ │ │DAVIES LTD.) │ │ │ │ │ │ │ │ │ │ │ │ ├──┼──────────┼────────┼──────────┼────┼────┤ │11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MICHAEL KORS」│00000000 │皮帶、包│皮帶1 件│ │ │司 │文字及圖樣 │ │包 │、包包1 │ │ │ │ │ │ │件 │ ├──┼──────────┼────────┼──────────┼────┼────┤ │1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LV」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皮包 │3件 │ │ │公司(LOUIS VUITTON M│ │00000000、00000000、│ │ │ │ │ALLETIER)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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