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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為丕郭鍵融張博鈞

附民原告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附民被告  彭志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壢簡字第9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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