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8號 附民原告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附民被告 彭志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壢簡字第9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