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劉美香、林慈雁、李雅雯
- 原告羅月美
- 被告蔡易昇、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羅月美 附民被告 蔡易昇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薛屹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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