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張范竹妹 張渭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鋒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蔡志賢 久富生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文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19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