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7號原 告 張哲瑋 吳許素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戎大中 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1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