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陳惟陞 黃羅漁 被 告 陳俊修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