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黃羅漁 被 告 陳俊修 運通旅運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運通旅運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