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原 告 劉詹炳妹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邦福 同上 被 告 徐毅凡(原名徐明雄) 明和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