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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為丕馮浩庭簡方毅

原告
劉詹炳妹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邦福 同上
被告
徐毅凡(原名徐明雄)
被告
明和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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