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9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益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2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益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益興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至108 年12月29日間,在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萬聯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聯公司)擔任理貨人員,明知日立HITACHI 在臺代理商「明峯永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峯公司),租用萬聯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倉儲,以置放其所有附表一所示HITACHI 品牌之貨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一所示竊取時間,使用上址萬聯公司倉儲之鑰匙及保全磁扣,進入該倉儲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得手,並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出售時間,將其上開竊取之貨物,分別出售予不知情之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及某不詳人士等買家(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等人所涉贓物罪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因明峯公司發覺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流入市面販售,遂通報萬聯公司,經萬聯公司清查貨物數量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萬聯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謝宜成,應予更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益興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謝宜成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指訴、告訴代理人邱龍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證人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萬聯倉儲物流有限公司遭竊財物明細表1 紙、竊盜案贓(證)物代保管條1 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代保管物件目錄表2 紙、竊盜案贓(證)物代保管單1 紙、證人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 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8張、現場、遭竊物品及被告銷贓之買家照片33張、萬聯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監視器光碟6 片、萬聯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後附明峯貿易貨物單價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數次竊盜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所為之數行為,所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二)再被告前①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②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③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罪)、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④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①至④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5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至103 年4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後該假釋遭撤銷,尚須執行殘刑1 年7 月12日(下稱殘刑甲);⑤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3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⑥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9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⑤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下稱應執行刑乙);上開執行刑乙於104 年2 月9 日入監執行後,於104 年5 月10日殘刑甲插接執行,至107 年9 月1 日始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件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大多為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之竊盜犯行,其忽視法律禁令,猶再犯本案竊盜罪,足徵被告對於竊盜犯罪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之薄弱,是認本件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於108 年12月30日自行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自首上開犯罪事實,並於嗣後接受裁判,而告訴代理人謝宜成係於108 年12月31日始經同一警局員警通知後方至該警局製作筆錄並提出告訴等情,有被告於108 年12月30日及告訴代理人謝宜成於108 年12月31日製作之調查筆錄各1 份(詳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262號卷第15至33頁、第117 至123 頁)在卷足稽,告訴代理人邱龍飛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去做筆錄時,公司還沒有去報案等語,足見被告係於犯罪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自首其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相符,而得依該條減輕其刑;惟自首減刑規定之制定,乃期犯罪事實之早日發覺,藉省偵查之勞費而免累及無辜,且94年間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時,立法理由中亦明載:「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本院考量被告雖已成立自首,然被告於審理中自陳:其於其至警局自首前,其主管邱垂朝已經他人告知其在網路上販賣所竊取之贓物一事,足認告訴人萬聯公司於被告至警局自首前,實際上已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有所知悉,僅未及時將本案犯罪事實向該管警局提出告訴,是以,縱使被告係於偵查機關未發覺本件犯罪之前至警局自首,但就偵查機關因其自首而使犯罪事實早日發覺、節省偵查勞費並避免累及無辜此一立法目的之達成程度而言,亦屬幫助有限;據此,本院認被告雖已成立自首,並得減輕其刑,但其減輕其刑之程度應予限縮。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趁職務之便,竊取明峯公司置放在萬聯公司倉儲內之財物並盜賣,實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之觀念,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並考量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迄今僅賠償萬聯公司部分損失,尚未全部賠償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已出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買家及數量,並獲得如附表「出售價格」欄所示之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6萬4,500 元,又被告已將其中28萬元1,000 元繳回給萬聯公司(詳本院卷第73、82頁);是衡酌上情,被告尚未償還予告訴人之犯罪所得應為48萬3,500 元(76萬4,500 -28萬1,000 元=48萬3,500 元),既未扣案,且縱予沒收,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事由,是爰依上開規定於本案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竊取時間 │貨物 │數量 │市價/支 │總價 │ │ │ │(HITACHI 品牌) │(支)│(新臺幣)│(新臺幣) │ ├──┼─────┼─────────┼───┼─────┼──────┤ │1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70 │1,330元 │9 萬3,100元 │ │ │12日晚間8 │(PDA-100M) │ │ │ │ │ │時23分許 ├─────────┼───┼─────┼──────┤ │ │ │電動槌鑽(DH26PB)│9 │3,610元 │3 萬2,490元 │ │ │ ├─────────┼───┼─────┼──────┤ │ │ │手提圓鋸機(C7SS)│4 │2,090元 │8,360元 │ ├──┼─────┼─────────┼───┼─────┼──────┤ │2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50 │1,900元 │9 萬5,000元 │ │ │16日晚間8 │(PDA-100K) │ │ │ │ │ │時18分許 │ │ │ │ │ ├──┼─────┼─────────┼───┼─────┼──────┤ │3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140 │1,330元 │18萬6,200元 │ │ │17日晚間8 │(PDA-100M) │ │ │ │ │ │時22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6 │6,983元 │4 萬1,898元 │ │ │ ├─────────┼───┼─────┼──────┤ │ │ │電動槌鑽(DH26PB)│12 │3,610元 │4 萬3,320元 │ │ │ ├─────────┼───┼─────┼──────┤ │ │ │手提圓鋸機(C7SS)│8 │2,090元 │1 萬6,720元 │ ├──┼─────┼─────────┼───┼─────┼──────┤ │4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240 │1,900元 │45萬6,000元 │ │ │19日晚間8 │(PDA-100K) │ │ │ │ │ │時2 分許 │ │ │ │ │ ├──┼─────┼─────────┼───┼─────┼──────┤ │5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720 │1,900元 │136 萬 8,000│ │ │23日晚間8 │(PDA-100K) │ │ │元 │ │ │時24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60 │6,983元 │41萬8,980元 │ ├──┼─────┼─────────┼───┼─────┼──────┤ │6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240 │1,900元 │45萬6,000元 │ │ │24日晚間7 │(PDA-100K) │ │ │ │ │ │時40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60 │6,983元 │41萬8,980元 │ │ │ ├─────────┼───┼─────┼──────┤ │ │ │電動槌鑽(DH26PB)│90 │3,610元 │32萬4,900元 │ ├──┼─────┼─────────┼───┼─────┼──────┤ │7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480 │1,900元 │91萬2,000元 │ │ │25日晚間6 │(PDA-100K) │ │ │ │ │ │時18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4 │6,983元 │2 萬7,932元 │ ├──┼─────┼─────────┼───┼─────┼──────┤ │8 │108 年12月│電動槌(H41SD) │120 │6,983元 │83萬7,960元 │ │ │26日晚間7 │ │ │ │ │ │ │時5 分許 │ │ │ │ │ ├──┴─────┼─────────┴───┴─────┴──────┤ │ │一、竊取數量總計如下: │ │ │(1)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K)總計1,730 支。 │ │ │(2)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M)總計210 支。 │ │ │(3)電動槌(H41SD)總計250 支。 │ │ │(4)電動槌鑽(DH26PB)總計111 支。 │ │ │(5)手提圓鋸機(C7SS)總計12支。 │ │ │二、竊取總價:573 萬7,840 元。 │ └────────┴──────────────────────────┘ 附表二: ┌──┬─────┬────────┬───┬─────┬─────┬────────┐ │編號│買家 │貨物 │數量 │出售時間 │出售地點 │出售價格 │ │ │ │(HITACHI 品牌)│(支)│ │ │(新臺幣) │ ├──┼─────┼────────┼───┼─────┼─────┼────────┤ │1 │曾千芬(酷│4 英吋平面砂輪機│50 │108 年12月│桃園市蘆竹│1 萬7,000 元 │ │ │樂寶有限公│(PDA-100K) │ │16日晚間8 │區富華路 1│ │ │ │司) │ │ │時39分許 │段 55 之 7│ │ │ │ │ │ │ │號 │ │ ├──┼─────┼────────┼───┼─────┼─────┼────────┤ │2 │丁憲宗(五│4 英吋平面砂輪機│70 │108 年12月│同上 │總計1 萬5, 000元│ │ │折天服飾切│(PDA-100M) │ │17日晚間9 │ │ │ │ │貨庫存收購├────────┼───┤時許 │ │ │ │ │批發中心)│電動槌(H41SD) │4 │ │ │ │ │ │ ├────────┼───┤ │ │ │ │ │ │電動槌鑽 │6 │ │ │ │ │ │ │(DH26PB) │ │ │ │ │ │ │ ├────────┼───┤ │ │ │ │ │ │手提圓鋸機 │4 │ │ │ │ │ │ │(C7SS) │ │ │ │ │ │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240 │108 年12月│ │4 萬5,000 元 │ │ │ │(PDA-100M) │ │19日晚間8 │ │ │ │ │ │ │ │時40分許 │ │ │ ├──┼─────┼────────┼───┼─────┼─────┼────────┤ │3 │鍾昆展(大│4 英吋平面砂輪機│70 │108 年12月│同上 │總計3 萬元 │ │ │買家二手貨│(PDA-100M) │ │17日晚間8 │ │ │ │ │中心) │ │ │時30分許 │ │ │ │ │ ├────────┼───┤ │ │ │ │ │ │電動槌(H41SD) │2 │ │ │ │ │ │ ├────────┼───┤ │ │ │ │ │ │手提圓鋸機 │4 │ │ │ │ │ │ │(C7SS) │ │ │ │ │ │ │ ├────────┼───┤ │ │ │ │ │ │電動槌鑽 │6 │ │ │ │ │ │ │(DH26PB) │ │ │ │ │ │ │ ├────────┼───┼─────┼─────┼────────┤ │ │ │電動槌鑽 │9 │108 年12月│桃園市龍潭│總計2,500 元 │ │ │ │(DH26PB) │ │21日凌晨0 │區双連街28│ │ │ │ ├────────┼───┤時0 分許 │8 巷 45號 │ │ │ │ │手提圓鋸機 │4 │ │(被告之住│ │ │ │ │(C7SS) │ │ │處) │ │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240 │108 年12月│桃園市蘆竹│4 萬5,000 元 │ │ │ │(PDA-100K) │ │23日晚間8 │區富華路1 │ │ │ │ │ │ │時30分許 │段55之7 號│ │ ├──┼─────┼────────┼───┼─────┼─────┼────────┤ │4 │陳家日(切│4 英吋平面砂輪機│480 │108 年12月│同上 │18萬元 │ │ │批 GO 生活│(PDA-100K) │ │23日晚間9 │ │ │ │ │百貨市集)├────────┼───┤時12分許 │ │ │ │ │ │電動槌(H41SD) │60 │ │ │ │ │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240 │108 年12月│ │20萬元 │ │ │ │(PDA-100K) │ │24日晚間7 │ │ │ │ │ ├────────┼───┤時40分許 │ │ │ │ │ │電動槌(H41SD) │60 │ │ │ │ │ │ ├────────┼───┤ │ │ │ │ │ │電動槌鑽 │90 │ │ │ │ │ │ │(DH26PB) │ │ │ │ │ │ │ ├────────┼───┼─────┤ ├────────┤ │ │ │電動槌(H41SD) │4 │108 年12月│ │9 萬元 │ │ │ ├────────┼───┤25日晚間6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480 │時20分許 │ │ │ │ │ │(PDA-100K) │ │ │ │ │ │ │ ├────────┼───┼─────┤ ├────────┤ │ │ │電動槌(H41SD) │120 │108 年12月│ │14萬元 │ │ │ │ │ │26日晚間7 │ │ │ │ │ │ │ │時0 分許 │ │ │ ├──┴─────┼────────┴───┴─────┴─────┴────────┤ │ │一、出售數量總計如下: │ │ │(1)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K)總計1,730 支。 │ │ │(2)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M)總計140 支。 │ │ │(3)電動槌(H41SD)總計 250 支。 │ │ │(4)電動槌鑽(DH26PB)總計111 支。 │ │ │(5)手提圓鋸機(C7SS)總計 12 支。 │ │ │二、出售金額總計:76萬4,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