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馮浩庭
- 當事人蕭羽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羽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羽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羽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6 月21日,應予更正)晚間6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號錢櫃KTV 某包廂,以燒烤吸食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吸食器1 組。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蕭羽宏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7 偵-1007 ,毒品編號:D107偵-1007 )、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月9 日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及用途 │ 鑑 驗 報 告 │ ├────┼─────────┼─────────┼─────────────┤ │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陸伍柒捌公克) │安非他命成分,供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 │ │ │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月6 日UL/2018/00000000濫用│ │ │ │有之毒品 │藥物檢驗報告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