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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為丕潘怡華陳品潔

附民 原告 英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蜜雪
訴訟代理人
游鎮源

附民 被告 黃世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 年度審訴字第15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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