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9號原 告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被 告 葉俊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