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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9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玥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宣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宣陽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緩刑5 年,並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6 年10月4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8日以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2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並於108 年11月27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乃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為審認之標準。又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之2 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而率應逕予撤銷緩刑有所不同,併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有前、後案經判決確定之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規定,首堪認定。

㈡然查,受刑人判決確定之前、後案分別為107 年7 月4 日所犯之詐欺罪;及106 年10月4 日所犯之公共危險罪,受刑人行為固屬可議,然受刑人為後案犯行時,不僅無法預知日後將受緩刑之宣告,且尚未經歷前案之偵查、審判程序,與歷經完整之偵查、審判程序後,猶不知戒慎其行者非可等同齊觀,自難僅因受刑人所為後案經查獲及起訴判決在後,即遽此推認受刑人前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況法院係審酌受刑人於前案之審理期間,因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事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黃月嬌達成和解,判決亦以被告應每月給付告訴人1 萬元至告訴人之損害50萬元全部獲得清償為止,作為緩刑諭知之要件,而告訴人並表示「願以附條件之方式給與被告自新緩刑之機會」等語(參原判決書理由欄及附表所載),是法院於前案諭知被告緩刑,已考量上開原因,是難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2 月之宣告確定,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否則法院如逕以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情事,而認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則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 即無區分必要。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後案之公共危險罪,僅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1 萬元罰金,且該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情,顯見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亦不能因此遽認其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認受刑人雖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宣告確定,然未達緩刑宣告有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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