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732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宜勳被訴侵入建築物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宜勳無故侵入告訴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之台灣海德沃福商場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該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宜勳於本院達成和解,並當庭撤回對於被告陳宜勳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桃簡字卷第30至31頁、第35頁及第39至4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