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柏嘉、涂偉俊、張家豪
- 被告紀銘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銘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6372 號、104 年度偵字第5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主文欄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追徵其價額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四、丑○○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丑○○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人係詐欺集團 成員,所要求擔任出面拿取詐得款項之工作,係俗稱詐欺集團「車手」之職務,竟仍應允自民國103 年9 月某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代價,而與「小楊」所屬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待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福旅行社)客戶資料名單及其客戶個人資料後,詐騙集團成員遂電話撥打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 之被害人,佯以網路購物或五福旅行社消費等扣款設定錯誤為由,要求被害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小楊」再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予丑○○,丑○○再依「小 楊」之電話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前往自 動櫃員機,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之被害人所匯款之款項, 並將領取款項交由「小楊」。嗣丑○○於103 年12月13日晚間 7 時30分許,依「小楊」指示,至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下同)文化二路109 號土地銀行林口分行前,欲領取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3 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000 元紙鈔229 張、提款卡7 張、行動電話2 支及SIM 卡7 張;另於104年2 月10日經其同意 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至5所示之黑色皮帽1 頂、黑色外 套1 件、黑色背包1 個、黑色名片夾1 個、SIM 卡(門號0000000000)1 片、手機(IMET: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含電池1 顆)1 支、林聖竣身分證1 張。 二、案經戌○○、午○○、辛○○、戊○○、未○○、癸○○、申○○、丙○○、 巳○○、宙○○、辰○○、庚○○、酉○○、甲○○、地○○、寅○○告訴與 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二第185 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之有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載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 訊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證據欄所載 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如附表二編 號1至證據欄所示書證、物證存卷可參,且有如附表四編號 1、2、4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當堪採信。 ㈡就未攝得被告領款畫面,仍足認定係被告領取款項之說明:⒈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戌○○部分,被告坦承持有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提款卡前往領款,並經攝得其取款畫面乙節(見偵26372 卷三第20頁,本院卷二第129 頁),則如附表一編號6 己○○、編號7辛○○、編號8戊○○所示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1之 帳戶相同,且領款時間均屬密接,堪認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 示部分,自亦為被告所領取。雖被告曾就如附表一編號6己○ ○、編號7辛○○、編號8戊○○部分於準備程序時否認領取,惟 於審理時業已坦承領取(見本院易緝卷二第364 頁),是其於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堪採信。 ⒉就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卯○○部分,被告坦承持有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前往領款,並攝得其取款畫面,且經警扣得該張提款卡乙節(見偵26372 卷三第41頁,本院易緝卷二第175至176 頁),則如附表一編號9曹巧雯、編號癸○○所示部分 與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帳戶相同,且領款時間密接,亦為被告於準備程序坦承領取(見本院易緝卷二第175至176 頁 ),堪認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亦為被告前往領取甚明。 ⒊就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宇○○部分,被告坦承持有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前往領款,並經攝得其取款畫面乙節(見偵5242 卷第57頁,本院易緝卷二第176 頁),則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黃佩容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帳戶相同,且領款時間密接,亦為被告於準備程序所坦承領取(見本院易緝卷二第176 頁),堪認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亦為被告所領取。 ㈢綜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部分,被告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小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告訴人戌○○等人所犯詐欺取財 2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載有「小楊」、「阿飛」等詐欺集團成員,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小楊」交付給我卡片、工作機,我提領款項後交給「小楊」,我除了「小楊」外,沒有接觸其他人等語(見本院易緝卷二第364 頁),復依卷內亦無相關事證足供佐認本件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亦無從證明「小楊」係兒童、少年,是依據卷內現有事證,是僅能認定被告丑○○係與「小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尚無法認定被告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又被告行為時,尚不符合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是以不論以洗錢罪。另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20日起施行,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誤植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均應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靠己力正當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提領款項,致被害人受騙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兼衡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所受損 害程度;被告係擔任車手之角色;被告坦承犯行,犯罪態度良好;且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卡拉OK店工作(見本院卷二第36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現金22萬9,000 元,係被告犯罪所 生之物;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從事 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本院易緝卷二第333 、350 頁),是前揭物品自應以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一天不管領多少錢,報酬就是一天1,500 元等語(本院卷二第365 頁),是依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被告提領日數計算(103 年11月19 日、21日、22日、25日、103 年12月13日,共計5 日),被告實際分得之報酬為7,500 元(計算式1,500 x5= 7,500 ),然並未扣案,且已與被告之固有財產混同而無法以原物沒收。從而,被告就本案犯罪所得共計7,5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丑○○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即起訴書 附表編號4 匯入金額欄1 至3 所載部分);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匯入金額欄2 所載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編號2、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此部 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提領台北富邦銀行9,989 元、合作金庫銀行11,023元、玉山銀行29,989元;我沒有提領附表編號7 這筆錢等語(見本院易緝卷二第174 、363 頁)。經查: ㈠依起訴書附表編號4 就上開告訴人子○○匯入之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9,989 元、合作金庫銀行11,023元、玉山銀行29,989元之提領地點記載為「不詳」,再依卷內證據資料,未能證明被告確有領取告訴人子○○所匯入之上開3 筆款項。 ㈡依卷內證據資料,並未見被告持有如附表三編號3 之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金融卡領取告訴人己○○所匯入之1 萬6,123 元。 ㈢綜此,實無從認定被告就上開部分與「小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與被告丑○○前揭有罪部分(即附表一編 號3、6),分別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再依「小楊」之電話指示,於如附 三表所示之時間,前往自動櫃員機,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天○○匯款款項,並將其領取之款項交由「小楊」(即起 訴書附表編號2 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編號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此部分 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提領這筆款項等語(見本院易緝卷二第363 頁)。經查,告訴人天○○於103 年11月19日匯 入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 萬2,049 元,經郵局圈存後,並於104 年1 月29日匯還予告訴人一節,有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中和南勢角郵局承辦人張惠椒匯款情形記錄在卷可按(見本院易緝卷二第235 頁),足見被告辯以並未領取此部分款項等詞,當屬有據,自可採信。又依卷內證據資料,未能證明被告已著手領取告訴人天○○所匯入之款項,則實無從認定被告 就此部分與「小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亥○○提起公訴,檢察官鄧瑋琪、李信龍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丑○○所犯詐欺取財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證據欄 主文欄 1 戌○○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4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8,033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戌○○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26-27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255-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偵26372 卷一第25、60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5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33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5)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23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元。 2 壬○○ 103年11月17日下午5 時12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8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6,201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壬○○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33-35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2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子○○ 103年11月17日下午8 時45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0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9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子○○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37-39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行104年4 月21日北路銀興隆字第104000001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47-148 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偵5242卷第149 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4 年4 月16日合金汐字第104000115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0-15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2 頁)。 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4 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01044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6-157 頁)。 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8 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⑨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6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午○○ 103年11月22日下午4 時許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時1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5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2) ①午○○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42-44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8 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720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偵26372 卷四第153-154 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6372卷四第155 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41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13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5元。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7,312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8) 5 丁○○ 103年11月22日下午7 時2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 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39分許。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萬9,978元(含跨行手續費15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3) ①丁○○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48-49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7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47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41分許。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2,138元(含跨行手續費15元)。 6 己○○ 103年11月19日晚間6時21分。 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28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己○○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2-55 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8 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 5304 號函及歷史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39-141 頁) ③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149-151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253 、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1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辛○○ 103年11月19日晚間7時26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民宿業者、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26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5,190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辛○○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7-59 頁。) ②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院卷二第256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行109年8 月17日北富銀西松字第1090000024號含及所附資料(本院易緝卷二第135-137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6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戊○○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29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民宿業者、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7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0,002元(含轉帳手續費15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戊○○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65-67 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109 年9 月2 日合金臺大字第1090002736號函及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45 -147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 0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256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64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未○○ 103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480 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未○○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0-72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69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卯○○ 103年12月12日晚間7時57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 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9分55秒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原載卯○○匯入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3 萬2 元,業經公訴人當庭修正刪除)。 2,210 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卯○○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4-75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3、74頁背面)。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6372 卷一第75頁背面)。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癸○○ 103年12月13日下午3時。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癸○○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7-78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6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乙○○ 103年12月13日下午3時5分。 詐欺集團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下午6 時29分許。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11) ①乙○○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80-80 頁背面)。 ②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04年4 月2 日鹿港營字第1040001034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0-151頁背面)。 ③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2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9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宇○○ 103年11月21日下午7 時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54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7) ①宇○○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10 -1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5-126 頁背面、第130-130 頁背面、第132 頁)。 ③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本院易緝卷二第307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申○○ 103年11月21日下午6 時53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28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7) ①申○○103 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14-16頁) ②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80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本院易緝卷二第307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丙○○ 103年11月25日晚間6時18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2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丙○○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17-20 頁、第112-114 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 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242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5 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9,058元。 16 巳○○ 103年11月25日下午6 時2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7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巳○○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1-23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頁背面)。 ③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82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宙○○ 103年11月25日下午6 時4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6 時5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宙○○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4-26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辰○○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許。 詐欺集團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4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辰○○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7-29 頁)。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 123-124 頁、第136-136 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庚○○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分。 詐欺集團佯裝五福旅行社業者,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9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庚○○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0-32頁)。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 123-124 頁、第136-136 頁背面、第137頁背面)。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酉○○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7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63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酉○○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3-34頁、同第117-117頁背面)。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3-124 頁、第136-136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2卷第116 頁、第118 頁背面至第120 頁)。 ④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18 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甲○○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時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甲○○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5-38頁)。 ②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 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2 頁、第134 頁背面)。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22 地○○ 103 年11月25日。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3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地○○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9-41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149 、153 頁)。 ③丑○○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偵5242卷第68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寅○○ 103年11月25日下午5時3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42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丑○○(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寅○○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2-47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149 、155 頁)。 ③丑○○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偵5242卷第70-71 頁、同第95頁)。 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丑○○提款之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人 提領金額(新台幣) 證據欄 1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4分至17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9-11頁)。 ②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丑○○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二第129 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9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2頁)。 5,000 元 5,000 元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8分至50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3,000 元 3,000 元 2 萬元 8,000元 2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時3分至6 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臺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丑○○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易緝卷二第130 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8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5頁)。 5,000元 5,000元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18分至20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臺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萬元 1萬元 3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44分至50分許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丑○○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30 -131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7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7頁)。 2 萬元 1 萬元 1 萬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2,000元 4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41分至48分止。 新竹縣○○鄉○○路○段00號。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51-52 頁)。 ②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32 頁)。 ③丑○○指認車手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26372卷四第98頁)。 ④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1 頁、第134 頁)。 3,000 元 2,000 元 1 萬5,000元 1 萬9,000元 900 元 5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9分至下午6 時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第113-115頁)。 ②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131頁)。 ③丑○○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2 9頁)。 ④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0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255 -25 6 頁。 2,000 元 5,000 元 2,000 元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7分至下午7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萬元。 1萬元。 1 萬元。 1 萬3,000元。 1,000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6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9分許至下午8時10分止。 新竹縣○○鄉○○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50-51 頁)。 ②丑○○104 年2 月10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三第11頁面)。 ③丑○○指認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242卷第64頁)。 ④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242卷第88頁)。 ⑤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104 偵5242卷第123 頁背面、第136 頁背面、同第137 頁背面)。 2 萬元 2 萬元 2 萬元 1 萬元 2 萬元 7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33分許至35分止。 桃園市○○區○○路000○000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萬元 ①丑○○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9頁)。 ②丑○○指認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暨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提領明細(偵5242卷第57、8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5-126 頁背面、第130 -130頁背面、同第132 頁)。 5,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0元 8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8分許至39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丑○○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易緝卷二第130 頁)。 ⑤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通信紀錄列表(偵26372 卷三第32-33 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 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720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3-154 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5 頁)。 7,000元 9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時3分至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9-50 頁)。 ②丑○○104 年2 月10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三第11頁)。 ③丑○○指認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暨玉山銀行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60-61 頁、第84-85 頁)。 ④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 頁背面)。 1 萬元 2 萬元 1 萬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0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丑○○ 2 萬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2分許至23分許。 新竹縣○○鄉○○路0 段00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丑○○ 1 萬元 2 萬元 9,000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32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丑○○ 2 萬元 10 103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9分至14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26372 卷一第9-11 頁、第113-115 頁)。 ②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104頁)。 ③丑○○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131頁)。 ④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易緝卷二第131 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 7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4 頁)。 ⑥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⑦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41頁)。 1 萬7,000元 2 萬元 1 萬元 400 元 11 103 年12月13日下午6 時35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2 萬元 ①丑○○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9-11頁、第113-115 頁)。 ②丑○○104 年1 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二第14 -15頁)。 ③丑○○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④丑○○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⑤丑○○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易緝卷二第131 頁)。 ⑤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通信紀錄列表(偵26372 卷三第34頁)。 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2 日鹿港營字第10400010 34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0-151頁)。 ⑦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2頁)。 1 萬元 附表三:被告丑○○未領款之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證據欄 備註欄 1 天○○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天○○陷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28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2,049元 ①天○○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29-31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本院110 年3 月5 日桃院祥刑容109 易緝18字第1100006425號函及回函資料(本院易緝卷二第229-231 頁)。 無罪部分。 2 子○○ 103年11月17日下午8 時45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7日下午9 時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9,989 元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103 年11月18日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1,023元 103 年11月18日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5242卷第147-148 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偵5242卷第149 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4 年4 月16日合金汐字第104000115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0-15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2 頁)。 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4 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01044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6-157 頁)。 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8 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⑨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6頁)。 3 己○○ 103年11月19日晚間6時21分。 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3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6,138元。 ①己○○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2-55 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8 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 5304 號函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139-141 頁)。 ③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149-151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本院易緝卷二第253 、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1頁)。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犯罪所用物品名稱 備註 1 新臺幣22萬9,000元。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4頁)。 ⒉被告丑○○坦承左揭物品係伊所領得一情(本院易緝卷二第350頁)。 2 行動電話2 支(1 支序號不詳、1 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SIM 卡7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909 127400、0000000000、09 00000000、1 張為號碼不詳)、第一銀行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 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5頁)。 ⒉被告丑○○坦承左揭行動電話係作為本案聯繫所用;提款卡係車手集團上手交給伊等情(本院易緝卷二第350 頁)。 3 提款卡6 張(元大銀行1張、臺灣銀行2 張、郵局1 張、國泰世華銀行1 張、渣打銀行1 張)。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5頁)。 ⒉並無證據顯示左揭提款卡係被告丑○○供本案犯罪所用。 4 黑色皮帽、黑色外套、黑色背包、SIM 卡1 張(0000000000號 )。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偵26372卷三第18頁)。 ⒉被告丑○○坦承左揭物品係其領款時所用;SIM 卡係犯罪所用等情(本院易緝卷二第333 頁)。 5 黑色名片夾、手機1 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林聖竣身分證。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偵26372卷三第18頁)。 ⒉並無證據顯示左揭物品被告丑○○供本案犯罪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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