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姜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7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姜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戴姜智平日以裝潢、水電工作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王建翔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起至同年2 月28日止,委託戴姜智裝潢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0 樓房屋。戴姜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07 年1 月30日起至同年2 月12日止,在上開地點,將王建翔向桃園市○○區○○路000 號「立豐水電行」所購買而交付其施作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電線或無熔絲開關,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於107 年2 月2 日、2 月8 日、2 月12日,陸續至「立豐水電行」向店長劉凱儷要求退回上開水電材料,依序取得退款新臺幣(下同)1 萬0,116 元、2 萬0,147 元、1 萬3,223 元(起訴書原記載為「1 萬3,493 元」,應予更正),合計4 萬3,486 元。嗣因劉凱儷察覺戴姜智不尋常大量退貨,旋即通知王建翔,王建翔乃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建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戴姜智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平日以從事裝潢、水電工作為業,及受告訴人王建翔之委託,為告訴人裝潢房屋與保管其向「立豐水電行」所購買水電材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伊向「立豐水電行」所退回的水電材料,均係日前為其他客戶施作所剩餘的,而且受告訴人委託裝潢房屋所剩餘的水電材料,亦已經由告訴人開賓士車自行載走云云。經查: ㈠被告平日以從事裝潢、水電工作為業,於107 年1 月30日起至同年2 月28日止,受告訴人委託裝潢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0 樓之房屋,並於107 年1 月30日,陪同告訴人前往「立豐水電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水電材料,而為告訴人保管上開所交付其施作之水電材料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見本院易緝字卷第69頁、第7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立豐水電行」店長劉凱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3 頁、第24頁反面、第32頁至第33頁;本院易緝字卷第91頁至第92頁、第94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1 頁至第102 頁),並有「立豐水電行」於107 年1 月30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影本各1 份、「立豐水電行」於107 年2 月28日所列印之估價單(右上角銷貨日期為18.01.31)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6頁至第42頁),此部分事實,咸堪認定。 ㈡被告於107 年2 月2 日至「立豐水電行」,向店長劉凱儷要求退回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水電材料,連同當日所購買之「南亞4"*3.5m/m*4M PVC」1 支、「BOSCH 免出力鎚鑽CBH2-26DFR」1 台,扣除折扣之後,取得退款1 萬0,116 元;又於同年2 月8 日至「立豐水電行」,向店長劉凱儷要求退回如附表一編號7至所示水電材料,扣除折扣之後,取得退款2 萬0,147 元;再於同年2 月12日至「立豐水電行」,向店長劉凱儷要求退回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水電材料,連同當日所購買之「出線口1/2" [寶穩牌- 快速接頭] 」100 個、「PVC 明盒一連A 級一體(牙色)」20個、「鋸片大型(日)岡田(尖)」3 片、「FM904009A 省力鋼絲鉗附壓著9"」2 支,扣除折扣之後,取得退款1 萬3,223 元(起訴書原記載為「1 萬3,493 元」,漏未扣除折扣270 元,應予更正)等情,亦據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24頁反面;本院易緝字卷第40頁、第70頁),核與證人劉凱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反面;本院易緝字卷第94頁至第95頁),並有「立豐水電行」於107 年2 月28日所列印之估價單(右上角銷貨日期依序為18.02.02、18.02.08、18.02.12)3 份、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3頁、第43頁至第47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本院並以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一併更正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所述之被告於107 年2 月2 日、2 月12日依序取得退款1 萬7,555 元、1 萬4,863 元。 ㈢證人劉凱儷於警詢時證稱:第一次是107 年2 月2 日上午10時許,被告載東西至伊的材料行退貨,並告知原因是頂樓為違建,樓下住戶不准被告改成套房,因此材料剩很多,需要辦理退貨,是以伊幫忙被告辦理相關退貨程序,不記得退了多少錢。第二次是同年2 月8 日中午12時許,被告稱是變更設計,因此材料不需要那麼多,又要辦理退貨,不記得退了多少錢。第三次是同年2 月12日下午2 時許,被告亦稱是變更設計,多餘的材料已經不需要用到,因此要辦理退貨,不記得退了多少錢等語(見偵字卷第28頁至第29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伊第一次看到被告的時候,是被告與告訴人前來店裡買東西。渠等2 人當時說要改成套房,因此至伊的店裡購買材料,金額是13萬4,258 元,也就是告訴人日前所庭呈的發票,購買日期是107 年1 月30日。估價單是告訴人所購買的明細內容,就銷貨日期為18.01.31(即107 年1 月31日)而言,是告訴人最初的購買明細,另外就銷貨日期為18.02.02(即107 年2 月2 日)、18.02.08(即107 年2 月8 日)、18.02.12(即107 年2 月12日)、18.02.28(即107 年2 月28日)而言,均為退貨日期,而且上開4 次退貨的情形,都是由被告前來辦理退貨。伊可以判斷被告4 次所退回的東西,與告訴人於107 年1 月30日所購買的東西是相同的,係因被告有帶107 年1 月31日的銷貨明細與東西前來辦理退貨,而且伊認得是店裡的東西,因此確定被告所退回的東西,就是告訴人所購買的東西。此外,通常不會有一次退回這麼多東西,遂以此詢問當天來辦理退貨的被告,被告說是樓下不讓告訴人更改成套房,所以把材料拿來退回,伊也就把現金退給被告,金額就如同4 次估價單上面所記載的等語(見偵字卷第32頁至第33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記得被告於107 年間,與告訴人一同至「立豐水電行」購買材料。當時是渠等2 人一起前來挑選材料及叫貨,讓伊將材料送至某一處地點,並在送貨之前,伊記得渠等2 人已經匯款,對於不熟悉的客人,伊就會先收錢,抑或是在叫貨的時候收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伊對被告沒有印象,以前好像也沒見過被告,伊覺得該次應該是第一次看到被告。後來,被告有來「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記得是2 次,第一次辦理退貨的時候,被告自己一個人來,並帶著伊的銷貨單,告知是因為變更設計,所以有些東西用不到,需要退還給伊,伊就讓被告辦理退貨,也當場把錢退給被告。第二次是在不知道過了幾天之後,被告又帶了一堆東西要來辦理退貨,伊當下沒有很開心,因此向被告詢問為何又要退貨,被告回答是業主要改成套房,可能是因為公寓的關係,樓下的人抗議不給業主改,只好把材料又拿回退回給伊,伊覺得做生意是長期的,為了給客人方便,還是讓被告辦理退貨,但是這件事情已經過了很久,伊也沒有想到今日還會到庭作證,因此沒有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上,退貨的事情應該是以當時的單據為準。被告是在太平洋電線更換新舊標籤的時候,購買到一些比較不暢銷商品的顏色,因此一看就知道東西是「立豐水電行」的,而且才沒搬幾天的東西,有印象東西是否為「立豐水電行」的等語(見本院易緝字卷第91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5頁)。是依證人劉凱儷前開所證,可徵其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暨本院審理中,雖就被告嗣後返回「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之次數,前、後所證有些許不同,惟其就被告當初是與告訴人一起至「立豐水電行」購買材料、被告答覆辦理退貨之原因及攜帶銷貨單前來辦理退貨等情,前、後證述情節均屬一致,並無有何明顯瑕疵可指;再者,被告於107 年2 月2 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2所示「太平洋8 mm2 電線(黃色)」2 卷、附表一編號4所示「太平洋8 mm2 電線(綠色)」1 卷,再於同年2 月8 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8 mm2 電線(綠色)」2 卷、同年2 月12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8 mm2 電線(黃色)」1 卷,核與告訴人於同年1 月30日至「立豐水電行」購買附表二編號所示「太平洋8 mm2 電線(黃色)」、附表二編號所示「太平洋8mm2電線(綠色)」各3 卷之數量相符,且就被告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1、3、5至、至、、所示水電材料之數量,亦未逾越告訴人於107 年1 月30日向「立豐水電行」所購買附表二編號3、4、至、、至所示水電材料之數量,足見證人劉凱儷前揭所證,應屬可採,堪認被告於107 年2 月2 日、2 月8 日、2 月12日,依序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水電材料,確屬告訴人於同年1 月30日至「立豐水電行」所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4、至、至所示水電材料,至為灼然。 ㈣至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辯稱:伊向「立豐水電行」所退回的水電材料,均係日前為其他客戶施作所剩餘的,而且所退回的水電材料,與「立豐水電行」所販售的廠牌相同,「立豐水電行」才會願意辦理退貨云云,然查,證人劉凱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認東西,如果不是伊販賣出去的,伊不會收,被告所退貨的水電材料,伊認為全部是伊店銷售出去的,如果不是,伊就不會讓被告退貨。當時在退回的單子上打黑色【即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22mm2 電線(黑色)】,但是伊記得是藍色的線,電線只要是尺寸一樣,單價就是一樣。當初在出貨的時候,22平方公厘黑色的線不夠,因此用藍色的線去充數,問過師傅可以接受的話,就可以直接出貨。伊當時是開22平方公厘的黑色電線,但因庫存不足,所以只好給被告藍色的,嗣後退貨的時候,被告也是把藍色的還給伊,因此只好照黑色的收回,也就是偵字卷第44頁估價單中第8 項商品,另外銷貨是在同卷第38頁估價單中第10項商品等語(見本院易緝字卷第93頁、第95頁、第96頁),再佐以被告於107 年2 月2 日、2 月8 日、2 月12日向「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之時間,距離告訴人於同年1 月30日向「立豐水電行」購買水電材料之時間甚近,期間相隔不到半月,證人劉凱儷不至於對自家所販售之商品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更何況被告亦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承:一般水電行只會收回自己所販售的材料,而不會收回別間水電行所販售的材料等語(見本院易緝字卷第56頁),可見「立豐水電行」願意向被告收回當日所攜帶之水電材料,應係日前所出售之水電材料無訛,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據。 ⒉被告辯以:告訴人委託裝潢房屋所剩餘的水電材料,已經由告訴人開賓士車自行載走云云,固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有把剩餘的材料載走,並去找老闆娘退貨,還有1 萬多元,時間應該是在老闆娘告知的1 、2 個禮拜之後等語(見本院易緝字卷第99頁)及現場施工照片6 張(見偵字卷第48頁至第52頁)為其論據,以徵其已將告訴人日前向「立豐水電行」所購買之水電材料,全數施作在告訴人位在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0 樓房屋。惟查,被告於107 年2 月8 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9所示「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2 卷,再於同年2 月12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5.5m/m電線(綠色)」3 卷、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1 卷之數量,再加上告訴人於107 年2 月28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2 卷、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5.5m/m電線(綠色)」1 卷之數量(詳後述),恰好等同告訴人於同年1 月30日至「立豐水電行」所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5.5m/m電線(綠色)」4 卷、附表一編號所示「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5 卷,可見被告並未將告訴人於107 年1 月30日向「立豐水電行」所購買之水電材料,全數施作於上開房屋,否則退貨數量豈能相符,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可茲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雖於108 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均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1,000 元,修正為新臺幣3 萬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次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平日以從事裝潢、水電工作為業,而本案係受告訴人之委託,為告訴人裝潢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0 樓房屋,竟將業務上所持有由告訴人所有而交付保管之水電材料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㈢被告於107 年1 月30日起至同年2 月12月止,利用每日執行業務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持有而由告訴人所交付之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水電材料,其實施上開犯行時間雖長達14日,然由其犯行實施係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及幾近連綿不斷之密接性、手段相同等情觀之,實難將各次侵占犯行以時點略異為由分開評價,故仍應認被告各次犯行係在密接時、地為之,且均僅對告訴人生有損害,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將被告各次侵占之犯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固守本分,反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持有之水電材料予以侵占入己,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所為非是;且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毫無悛悔之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修繕工作、經濟還好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緝字卷第10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水電材料,均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嗣後將上開水電材料退回「立豐水電行」,並取得「立豐水電行」所交付之款項,但是各該筆款項有再行購買水電材料或另行計算折扣,為貫徹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及保障被害人求償之立法意旨,是仍就被告所業務侵占之原物予以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07 年2 月13日起至同年2 月28日止,在上開地點,將告訴人向「立豐水電行」所購買而交付其施作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電線,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再於107 年2 月28日至「立豐水電行」,向店長劉凱儷要求退回上開材料,因此取得退款1 萬0,599 元。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公訴意旨認被告有為上揭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證人劉凱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立豐水電行」於107 年1 月30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影本、「立豐水電行」於107 年2 月28日所列印之估價單(右上角銷貨日期為18.02.28)1 份為憑。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把剩餘的材料載走,並去找老闆娘退貨,還有1 萬多元,時間應該是在老闆娘告知的1 、2 個禮拜之後,最後有把材料載到「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就是偵字卷第47頁的金額及明細等語(見本院易緝字卷第99頁、第103 頁),併參以證人劉凱儷於警詢時之證述,僅提及被告於107 年2 月2 日、2 月8 日、2 月12日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業如前述,而未提及被告於同年2 月28日有至「立豐水電行」辦理退貨乙事,足見「立豐水電行」於107 年2 月28日所列印之估價單(右上角銷貨日期為18.02.28),應係由告訴人自行將日前向「立豐水電行」所購買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水電材料辦理退貨,而與被告並無關連,惟依公訴意旨所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被告經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單 價 │ 備 註 │ ├──┼────────────┼──┼─────┼─────────┤ │ 1 │太平洋14mm2 電線(綠色)│1 卷│4,018.5 元│即「立豐水電行」於│ ├──┼────────────┼──┼─────┤107 年2 月28日所列│ │ 2 │太平洋8 mm2 電線(黃色)│2 卷│ 2,256 元│印之估價單(右上角│ ├──┼────────────┼──┼─────┤銷貨日期為18.02.02│ │ 3 │太平洋8 mm2 電線(紅色)│1 卷│ 2,256 元│)。 │ ├──┼────────────┼──┼─────┤【見偵字卷第43頁】│ │ 4 │太平洋8 mm2 電線(綠色)│1 卷│ 2,256 元│ │ ├──┼────────────┼──┼─────┤ │ │ 5 │太平洋8 mm2 電線(黑色)│1 卷│ 2,256 元│ │ ├──┼────────────┼──┼─────┤ │ │ 6 │太平洋8 mm2 電線(白色)│1 卷│ 2,256 元│ │ ├──┼────────────┼──┼─────┼─────────┤ │ 7 │太平洋2.0m/m電線(黃色)│2 卷│ 888.3 元│即「立豐水電行」於│ ├──┼────────────┼──┼─────┤107 年2 月28日所列│ │ 8 │太平洋2.0m/m電線(紅色)│1 卷│ 888.3 元│印之估價單(右上角│ ├──┼────────────┼──┼─────┤銷貨日期為18.02.08│ │ 9 │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2 卷│ 888.3 元│)。 │ ├──┼────────────┼──┼─────┤【見偵字卷第44頁】│ │ 10 │太平洋2.0m/m電線(黑色)│1 卷│ 888.3 元│ │ ├──┼────────────┼──┼─────┤ │ │ 11 │太平洋8 mm2 電線(綠色)│2 卷│ 2,256 元│ │ ├──┼────────────┼──┼─────┤ │ │ 12 │太平洋8 mm2 電線(白色)│1 卷│ 2,256 元│ │ ├──┼────────────┼──┼─────┤ │ │ 13 │太平洋8 mm2 電線(紅色)│1 卷│ 2,256 元│ │ ├──┼────────────┼──┼─────┤ │ │ 14 │太平洋22mm2 電線(黑色)│1 卷│ 6,204 元│ │ ├──┼────────────┼──┼─────┼─────────┤ │ 15 │士林無熔絲開關2P30A BH型│6 個│ 143 元│即「立豐水電行」於│ ├──┼────────────┼──┼─────┤107 年2 月28日所列│ │ 16 │士林無熔絲開關1P20A BH型│7 個│ 65 元│印之估價單(右上角│ ├──┼────────────┼──┼─────┤銷貨日期為18.02.12│ │ 17 │太平洋5.5m/m電線(白色)│1 卷│1,593.3 元│)。 │ ├──┼────────────┼──┼─────┤【見偵字卷第45頁至│ │ 18 │太平洋5.5m/m電線(綠色)│3 卷│1,593.3 元│第46頁】 │ ├──┼────────────┼──┼─────┤ │ │ 19 │太平洋8 mm2 電線(黑色)│1 卷│ 2,256 元│ │ ├──┼────────────┼──┼─────┤ │ │ 20 │太平洋8 mm2 電線(黃色)│1 卷│ 2,256 元│ │ ├──┼────────────┼──┼─────┤ │ │ 21 │太平洋2.0m/m電線(白色)│2 卷│ 888.3 元│ │ ├──┼────────────┼──┼─────┤ │ │ 22 │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1 卷│ 888.3 元│ │ ├──┼────────────┼──┼─────┼─────────┤ │ 23 │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2 卷│ 888.3 元│即「立豐水電行」於│ ├──┼────────────┼──┼─────┤107 年2 月28日所列│ │ 24 │太平洋2.0m/m電線(黑色)│2 卷│ 888.3 元│印之估價單(右上角│ ├──┼────────────┼──┼─────┤銷貨日期為18.02.28│ │ 25 │太平洋2.0m/m電線(紅色)│1 卷│ 888.3 元│)。 │ ├──┼────────────┼──┼─────┤【見偵字卷第47頁】│ │ 26 │太平洋5.5m/m電線(白色)│1 卷│1,593.3 元│ │ ├──┼────────────┼──┼─────┤ │ │ 27 │太平洋5.5m/m電線(黑色)│2 卷│1,593.3 元│ │ ├──┼────────────┼──┼─────┤ │ │ 28 │太平洋5.5m/m電線(綠色)│1 卷│1,593.3 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單 價 │ 備 註 │ ├──┼─────────────────┼──┼─────┼─────────┤ │ 1 │台芝電錶110/220V 50A 電子式檢驗 │7 只│ 750 元│即「立豐水電行」於│ ├──┼─────────────────┼──┼─────┤107 年2 月28日所列│ │ 2 │士林無熔絲開關2P50A BH型 │8 個│ 143 元│印之估價單(右上角│ ├──┼─────────────────┼──┼─────┤銷貨日期為18.01.31│ │ 3 │士林無熔絲開關2P30A BH型 │15個│ 143 元│)。 │ ├──┼─────────────────┼──┼─────┤【見偵字卷第38頁至│ │ 4 │士林無熔絲開關1P20A BH型 │22個│ 65 元│第42頁】 │ ├──┼─────────────────┼──┼─────┤ │ │ 5 │士林無熔絲開關1P15A BH型 │2 個│ 65 元│ │ ├──┼─────────────────┼──┼─────┤ │ │ 6 │照華開關箱9P 明 [烤漆] │8 個│ 295 元│ │ ├──┼─────────────────┼──┼─────┤ │ │ 7 │接點 5點 │8 個│ 15 元│ │ ├──┼─────────────────┼──┼─────┤ │ │ 8 │接點 7點 │8 個│ 21 元│ │ ├──┼─────────────────┼──┼─────┤ │ │ 9 │烤漆開關箱2.0x3.0尺x18明直1.6 │1 個│ 2,400 元│ │ ├──┼─────────────────┼──┼─────┤ │ │ 10 │太平洋22mm2 電線(黑色) │2 卷│ 6,204 元│ │ ├──┼─────────────────┼──┼─────┤ │ │ 11 │太平洋14mm2 電線(綠色) │1 卷│4,018.5 元│ │ ├──┼─────────────────┼──┼─────┤ │ │ 12 │太平洋8 mm2 電線(紅色) │3 卷│ 2,256 元│ │ ├──┼─────────────────┼──┼─────┤ │ │ 13 │太平洋8 mm2 電線(白色) │3 卷│ 2,256 元│ │ ├──┼─────────────────┼──┼─────┤ │ │ 14 │太平洋8 mm2 電線(黑色) │3 卷│ 2,256 元│ │ ├──┼─────────────────┼──┼─────┤ │ │ 15 │太平洋8 mm2 電線(黃色) │3 卷│ 2,256 元│ │ ├──┼─────────────────┼──┼─────┤ │ │ 16 │太平洋8 mm2 電線(綠色) │3 卷│ 2,256 元│ │ ├──┼─────────────────┼──┼─────┤ │ │ 17 │太平洋5.5m/m電線(白色) │4 卷│1,593.3 元│ │ ├──┼─────────────────┼──┼─────┤ │ │ 18 │太平洋5.5m/m電線(黑色) │4 卷│1,593.3 元│ │ ├──┼─────────────────┼──┼─────┤ │ │ 19 │太平洋5.5m/m電線(綠色) │4 卷│1,593.3 元│ │ ├──┼─────────────────┼──┼─────┤ │ │ 20 │太平洋2.0m/m電線(紅色) │4 卷│ 888.3 元│ │ ├──┼─────────────────┼──┼─────┤ │ │ 21 │太平洋2.0m/m電線(白色) │5 卷│ 888.3 元│ │ ├──┼─────────────────┼──┼─────┤ │ │ 22 │太平洋2.0m/m電線(黑色) │5 卷│ 888.3 元│ │ ├──┼─────────────────┼──┼─────┤ │ │ 23 │太平洋2.0m/m電線(綠色) │5 卷│ 888.3 元│ │ ├──┼─────────────────┼──┼─────┤ │ │ 24 │太平洋2.0m/m電線(黃色) │5 卷│ 888.3 元│ │ ├──┼─────────────────┼──┼─────┤ │ │ 25 │南亞4"*7.0m/m*5M PVC 100W管 │9 支│1,051.65元│ │ ├──┼─────────────────┼──┼─────┤ │ │ 26 │南亞2"*2.0m/m*4M PVC 50A管 │18支│ 129.03 元│ │ ├──┼─────────────────┼──┼─────┤ │ │ 27 │南亞1-1/2"x2.0x4M 40A管 PVC │30支│ 102.34 元│ │ ├──┼─────────────────┼──┼─────┤ │ │ 28 │南亞1"*3.5m/m*4M PVC 27B管 │10支│ 118.45 元│ │ ├──┼─────────────────┼──┼─────┤ │ │ 29 │南亞3/4"*3.0m/m*4M PVC 20W管 │10支│ 76.75 元│ │ ├──┼─────────────────┼──┼─────┤ │ │ 30 │南亞1/2"*3.0m/m*4M PVC 16W管 │20支│ 63.47 元│ │ ├──┼─────────────────┼──┼─────┤ │ │ 31 │南亞-0L 1" 給水(120個/箱) │20個│ 10.5 元│ │ ├──┼─────────────────┼──┼─────┤ │ │ 32 │南亞-0T 1" 給水(80個/箱) │10個│ 13.65 元│ │ ├──┼─────────────────┼──┼─────┤ │ │ 33 │套銅 L 1/2" │8 個│ 8.05 元│ │ ├──┼─────────────────┼──┼─────┤ │ │ 34 │南亞-0L 1/2" 給水(380個/箱) │30個│ 5.25 元│ │ ├──┼─────────────────┼──┼─────┤ │ │ 35 │南亞-0S 1"x3/4" 給水(200個/箱 ) │8 個│ 7.88 元│ │ ├──┼─────────────────┼──┼─────┤ │ │ 36 │南亞-0S 3/4"x1/2" 給水(380個/箱)│8 個│ 5.25 元│ │ ├──┼─────────────────┼──┼─────┤ │ │ 37 │南亞0順水T 4" 給水 │4 個│ 262.5 元│ │ ├──┼─────────────────┼──┼─────┤ │ │ 38 │南亞 0L45度 4" 給水 雙放口 │8 個│ 126 元│ │ ├──┼─────────────────┼──┼─────┤ │ │ 39 │南亞-0L 4" 給水(9個/袋) │5 個│ 157.5 元│ │ ├──┼─────────────────┼──┼─────┤ │ │ 40 │南亞P45 度2"排水雙放(75個/箱) │8 個│ 8.4 元│ │ ├──┼─────────────────┼──┼─────┤ │ │ 41 │南亞P順水T 2" 排水(50個/袋) │4 個│ 19.95 元│ │ ├──┼─────────────────┼──┼─────┤ │ │ 42 │南亞-PL 2" 排水(60個/箱) │5 個│ 10.5 元│ │ ├──┼─────────────────┼──┼─────┤ │ │ 43 │棉紗手套20兩 灰色 │1 打│ 50 元│ │ ├──┼─────────────────┼──┼─────┤ │ │ 44 │南亞 塑膠油 1KG[20罐/箱] │4 罐│ 145 元│ │ ├──┼─────────────────┼──┼─────┤ │ │ 45 │刷子附蓋(塑膠油用)長 │3 支│ 12 元│ │ ├──┼─────────────────┼──┼─────┤ │ │ 46 │PVC 防蟲網[管帽型] 4" │2 個│ 35 元│ │ ├──┼─────────────────┼──┼─────┤ │ │ 47 │PVC 防蟲網[管帽型] 2" │2 個│ 17 元│ │ ├──┼─────────────────┼──┼─────┤ │ │ 48 │方形地板 2"(#304四角電光型) │5 只│ 13 元│ │ ├──┼─────────────────┼──┼─────┤ │ │ 49 │鍍鋅角鐵 1-1/2"x3M 雙孔 │3 支│ 137 元│ │ ├──┼─────────────────┼──┼─────┤ │ │ 50 │全牙螺絲 3/8" 3M [電白] │4 支│ 48 元│ │ ├──┼─────────────────┼──┼─────┤ │ │ 51 │U型螺絲 3/8" x 4" │10支│ 14 元│ │ ├──┼─────────────────┼──┼─────┤ │ │ 52 │U型螺絲 3/8" x 2" │10支│ 10.5 元│ │ ├──┼─────────────────┼──┼─────┤ │ │ 53 │U型螺絲 3/8" x 1-1/2" │20支│ 10 元│ │ ├──┼─────────────────┼──┼─────┤ │ │ 54 │U型螺絲 1/4" x 1/2" │10支│ 4.6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