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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2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為丕曾雨明郭鍵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沂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3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智簡字第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鄒沂庭明知如附件所示「越南調味腰果」商品相片之攝影著作係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7年9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市○○區○○○街00號居處內,利用智慧型手機設備連線上網至蝦皮拍賣網站,以截圖下載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相片後,張貼於其所使用之拍賣帳號「hito0000000 」之賣場內,銷售自有商品並以非法重製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員工於107 年11月5 中某日上網瀏覽發現,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違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違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成立調解,並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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