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鎮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919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壢智簡字第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鎮平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鎮平明知「戲夢巴黎」影片,係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明知使用BT(BitTorrent)下載軟體觀看影音檔案,影音檔案下載至電腦硬碟之同時亦會同時上傳至網路。詎被告蔡鎮平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晚間9 時38分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自IP位址:111.248.13.240連接網際網路,進入「BT之家-BT 電影天堂」網站後,利用BT下載軟體先自網路上下載、重製未經同意或授權之本件影片檔案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BT下載軟體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炬旺公司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 年12月31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壢智簡字卷第4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