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修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912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壢智簡字第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廖修鴻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修鴻明知影片「德魯大叔(英文片名:Uncle Drew)」係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炬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仍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晚間,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住處內,透過登記在不知情之廖正雄名下IP位址「1.171.142.203 」號,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之「BT之家-BT 電影天堂- 影視資源交流社區」論壇,透過BT(Bit Torrent )軟體使用真實身分不詳、暱稱「ggmp4 」者所提供副檔名為「Torrent 」之檔案(俗稱「種子」),下載上開影片而重製之,同時藉由BT軟體再上傳至網際網路而為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下載該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炬旺公司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 年12月2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壢智簡字卷第4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