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
109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黃秋逢
- 上一人代表人
- 上一聲請人
- 代理人
- 張凱翔
- 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相對人
- 李玟澄
謝明訓律師
王丁文
葛彥麟律師
蘇志榮
林后遠
劉彥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智訴字第2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裁定,就聲請人聲請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漏未裁定,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李玟澄、王丁文、蘇志榮、林后遠、謝明訓律師、葛彥麟律師、劉彥呈律師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九年度智訴字第二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由
一、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確定判決之事實、理由已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此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所指主文記載與事實、理由之認定、說明不相一致,但其不一致於刑罰權對象之犯罪事實範圍同一性不生影響,無礙於判決之確定,唯賴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情形不同。從而業經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數個獨立犯罪事實,應併合處罰者,確定判決僅就部分之罪,於主文欄諭知被告所論處之罪刑,其餘未記載部分,國家對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與否及其具體內容,既未經確認,即純屬漏判而應補充判決之問題。查聲請人即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程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就附表一、三、四所示之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109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裁定,固於理由欄中敘明,聲請人就附表
一、三、四所示之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對相對人李玟澄等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其中就附表二所示之證物部分,於主文中卻未予載明,是揆之前述說明,自屬漏未裁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陽程公司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照片及載體,均涉及聲請人陽程公司之營業秘密,爰聲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照片及載體,不得為實施本院109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為偵查中已調查之證據,而該等證物,係關於聲請人陽程公司所研發之撕膜機構、CG搬運撕膜、塗佈、真空貼合及狹縫式塗佈機(Slit coater )等機構設備之組立圖、零件圖及圖檔清單圖號,而此等圖說、圖面圖檔內含相關機構設備之零件規格、組合方式,並用於聲請人陽程公司之水膠復線塗佈貼合設備生產線及狹縫式塗佈生產線(Slit coater line),圖檔清單圖號則表徵係何種機構設備、組件或加工件等,均涉及聲請人陽程公司所有之技術、製程、設計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應屬聲請人陽程公司之營業秘密,且非一般公眾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所知者,而具秘密性,而此等重要資訊倘遭競爭對手或同業取得,將可大幅縮減摸索時間成本及花費,並以此採取相對應之競爭經營策略,並為聲請人陽程公司經過長時間投入相當人力及心力研發、改良、彙總而累積所得者,自具有高度經濟及商業價值。且聲請人陽程公司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已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儲存於封閉式之伺服系統內,並訂有相關管理流程,就上開機構設備之組立圖、零件圖等圖說、圖面圖檔,除使用HyperPDM產品開發管理軟體儲存設計開發資料,更使用TotalFileGuard軟體加密,且管制登入、存取權限,僅能於聲請人陽程公司內部登入、存取,對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之人,設有使用者之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復留存相關登入紀錄,使第三人無法輕易取得,聲請人陽程公司亦與員工簽訂有員工服務保密同意書,應認聲請人陽程公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應為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所稱之營業秘密。此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刑事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亦將妨害聲請人陽程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30條、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檔案下載畫面」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5 至13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2. 李玟澄原使用之陽程公司筆記型電腦硬碟內檔案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37至39、44至 46、107 至109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3.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108 年8 月21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54至56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4. 扣案李玟澄廠牌Kingston隨身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內檔案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110 、124 、132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217至222 頁,均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5. 扣案李玟澄廠牌Elements隨身硬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內檔案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111 、125 、132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6.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水膠貼合機報價單」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122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9428 號偵查卷宗第333 至336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51至52頁,均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7.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設備實績表」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123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9428 號偵查卷宗第27至2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54頁,均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8.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匯出檔案清單」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9428 號偵查卷宗第29至332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9. 蘇志榮與林鋒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4308 號偵查卷宗第87至98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0.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狹縫式塗佈生產線簡報資料乙份」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107 至110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1.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狹縫式塗佈生產線報價單二份」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111 至112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2.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108 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三狀暨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113 至124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3. 扣案林后遠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內檔案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案件偵查卷宗第223 至228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4. 扣案蘇志榮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內檔案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229 至238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5. 扣案蘇志榮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內蘇志榮所繪製深科達公司設備圖面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239 至243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扣案李玟澄廠牌Kingston之隨身碟1 個暨其內如起訴書附件一T15Y081 真空貼合機構圖檔清單、T15Y081 撕膜機構圖檔清單、T15Y081CG搬運系統圖檔清單、T15Y101 塗佈機構圖檔清單、T15Y101 撕膜機構圖檔清單、T15Y103 水膠復線圖檔清單所示之圖面檔案、如起訴書附件二陽程影片檔清單所示之影片檔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檔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扣案李玟澄廠牌Elements之隨身硬碟1 個暨其內如起訴書附件一T15Y081 真空貼合機構圖檔清單、T15Y081 撕膜機構圖檔清單、T15Y081CG 搬運系統圖檔清單、T15Y101 塗佈機構圖檔清單、T15Y101 撕膜機構圖檔清單、T15Y103水膠復線圖檔清單所示之圖面檔案、如起訴書附件二陽程影片檔清單所示之影片檔案、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檔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扣案李玟澄行動電話(廠牌APPLE 、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不詳門號之SIM 卡1 張)1 支暨其內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4. 扣案王丁文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IMEI序號:1.000000000000000 號、2.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1 支暨其內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5. 扣案王丁文廠牌APPLE之筆記型電腦1 個暨其內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6. 扣案蘇志榮廠牌ASUS之筆記型電腦1 個暨其內如起訴書附件一「蘇志榮筆電」圖檔清單所示之圖面檔案、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檔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7. 扣案林后遠SD卡1 張暨其內如起訴書附表一「林后遠筆電」圖檔清單所示之圖面檔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8. 扣案林后遠廠牌ASUS之筆記型電腦1 個暨其內如起訴書附件一「林后遠筆電」圖檔清單所示之圖面檔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檔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附表三: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證人黃國書108 年7 月10日之調查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47至48頁(聲請人陽程公司聲請頁數誤載為第47至49頁,附此敘明)。 2.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註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9428 號偵查卷宗第403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8 、368 頁。 3.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5至3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137 至138 頁。 附表四: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翻拍照片(同附表三編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查卷宗第117 、130 、134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4308 號偵查卷宗第40頁。 2.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翻拍照片(同附表三編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4308 號偵查卷宗第40頁。 3.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108 年8 月21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同附表一編號3 所示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108 年8 月21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宗第35至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