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音圓唱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嘉賓
- 原告
-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和益
- 原告
-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宏
- 原告
- 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芬
- 原告
- 葉煥琪
- 原告
- 洪文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律師
- 被告
- 臺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蔣宏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34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