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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蔡政佑
  •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 原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躍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原   告  躍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   告  陳巧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巧奇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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