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妍伶
- 原告
- 躍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妍伶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冠佑律師
- 被告
- 陳巧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巧奇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