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原 告 盧金生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被 告 彭敏桓 力展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8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官 呂宜臻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