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劉為丕、郭鍵融、張博鈞
- 法定代理人陳宇彥
- 原告陳瑞昌
- 被告黃瑞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陳瑞昌 附民被告 黃瑞哲 也好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宇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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