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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劉為丕郭鍵融張博鈞
  • 法定代理人
    陳宇彥

  • 原告
    陳瑞昌
  • 被告
    黃瑞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陳瑞昌 附民被告  黃瑞哲 也好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宇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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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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