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智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家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智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4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雨傘玖拾柒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所載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109 年5 月間某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林家和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航空公司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牟利,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潛在危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甫輸入上揭仿冒商標商品即遭查獲,尚未售出或流入市面,並念其對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為高中之教育程度、從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從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雨傘97支,應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74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464號 被 告 林家和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和為鄰家企業社負責人,明知「 HELLO KITTY 」商標 及文字,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審定號:00000000), 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傘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民國 99 年 6 月 16 日起至 119 年 6 月 15 日止)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犯意,於 109 年 7 月 3 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自大陸地區購入仿冒「 HELLO KITTY 」商標之傘 97 件後,委託「佶仁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下稱臺北關)申報快遞進口(報關 號碼:AA/09/K16/M0855、主提單號碼:HHXKE00000000 號),嗣於 109 年 7 月 3 日,該批貨物通關前經臺北關人員 發覺有異,送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後,確認為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和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日商三麗鷗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扣案之仿冒商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落地檢查查獲案件保管通知書及進口報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他人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即「 HELLO KITTY 」雨傘 97 件,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檢察官 吳宜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洪佳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