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宗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06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宗融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及附件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附件」應補充更正為「附件二、『商標名稱』欄」、第16行所載「附件」應補充更正為「附件一、葉宗融扣案物品清單及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及商標權一覽表」、第18行所載「附件」應補充更正為「附件一、『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欄」,及補充證據「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宗融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容有誤會,惟上開2 罪均列於同條項,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均應為高度之販賣及散布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07 年6 月起至108 年5 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及著作權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實地實施之營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再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權,觸犯上開2 罪名,另同時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前已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前科,竟仍為圖私利,利用相同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及遊戲軟體著作財產權之商品,商品數量非微,侵害各商標權人及智慧財產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交付犯罪所得,態度尚佳,且已與商標權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任天堂公司達成和解並確實賠償暨其為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從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詢問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扣案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及附件所載之仿冒商標物品及遊戲機暨遊戲卡匣,均係被告犯本案所用同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 萬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是依據前揭規定,均應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0677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0677號
     被      告  葉宗融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宗融明知如卷附所示之「 APPLE 」、「 Peppa Pig 」、
    「 CHANEL 」、「 Nike 」、「哆啦 A 夢」、「 MELODY
    」、「 Hello kitty 」及附件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分
    別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
    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
    克創新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集英
    社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及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充電器、電線
    、電腦、轉接器、耳機、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遊樂器用
    程式、電腦程式、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匣、電視遊樂機等商品
    ,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標,亦不得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
    似商品,且其明知如附件所示之遊戲主機、遊戲卡匣內所安
    裝之遊戲軟體,均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
    著作,且執行遊戲軟體時畫面中會出現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
    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擅
    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未得上開商標及著
    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 107 年 5 月間,以每件約新
    臺幣(下同) 10 元至 200 元不等之價格,自中國大陸地
    區、香港及夜市等地購入,並於 107 年 6 月間迄至 108
    年 5 月 15 日為警查獲止,在桃園市○○區○○○路 00
    巷 00 號居住地,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在 shop2000 拍賣
    網站以帳號名稱「小惡魔日韓批發」,以每件 50 元至 300
    元不等之價格,陳列並販售仿冒上開商標之充電器、傳輸線
    、耳機、遊戲主機及遊戲卡匣等商品,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獲得不法利得 2 萬元。嗣於
    108 年5 月15日下午1 時3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後循線查獲
    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及附件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及侵害著作權
    之商品。
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
    英國有限公司、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宗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任天
    堂公司之鑑定意見書、 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貞
    觀法律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之鑑定證明書、 NIKE 產品鑑定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小
    惡魔日韓批發館」網站列印資料、電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
    服中心函復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 1 份在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著作權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
    布罪嫌。被告以一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
    告訴人任天堂公司如附件所示之商標權及著作權,係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以明知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處斷。又被告自 107 年 6 月起
    至 108 年 5 月 15 日止,所為販售數次仿冒商品之行為,
    係基於單一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販
    賣,侵害同一法益,應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
    同時侵害本案 8 個商標權人之權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扣案如附表及附件之仿
    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 2
    萬元,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持有 Hello kitty 鏡子 10 件、
    Hello kitty 牙刷 9 件、仿冒 LV 鑰匙圈 15 件、仿冒
    GUCCI 戒指 20 只及仿冒 GUCCI 拖鞋 3 雙亦同涉有違反商
    標法之罪嫌。惟被告葉宗融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GUCCI 拖鞋 3 雙是伊在夜市買來要自己穿的,GUCCI 戒指
    20 只是在香港買來送人的,LV 鑰匙圈是夜市買的放在倉庫
    沒有要賣,Hello kitty 鏡子及牙刷是原廠的等語。經查,
    為警查獲之 Hello kitty 鏡子 10 件、 Hello kitty 牙刷
    9 件經商標權人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進行鑑定,無法判定為
    仿冒品,有該事務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參
    ,又被告在 shop2000 拍賣網站並未有出售仿冒 LV 鑰匙圈
    、仿冒 GUCCI 戒指及拖鞋,有該拍賣網站「小惡魔日韓批
    發」賣場頁面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至多僅持有侵害商標權
    之物,尚乏積極證據可認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犯行,然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
    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彭師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銘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另以書
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仿冒商標  │扣得物品    │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 │
│      │          │            │    │              │號            │
│      │          │            │    │              │              │
├───┼─────┼──────┼──┼───────┼───────┤
│1     │Apple     │電源轉接器  │17  │蘋果公司      │00000000      │
├───┼─────┼──────┼──┤              ├───────┤
│2     │Apple     │連接線(傳輸│24  │              │00000000 、   │
│      │          │線)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3     │Apple     │行動電話專用│22  │              │00000000 、   │
│      │          │保護片(套)│    │              │          00000000
│      │          │            │    │              │              │
├───┼─────┼──────┼──┤              ├───────┤
│4     │Apple     │無線耳機    │10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5     │PEPPA PIG │驅蚊手環    │20  │艾須特貝克戴維│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斯有限公司及一├───────┤
│6     │PEPPA PIG │袋子        │1   │號娛樂英國有限│00000000 、   │
│      │          │            │    │公司共同擁有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CHANEL    │耳環        │40  │香奈兒公司    │00000000      │
├───┼─────┼──────┼──┤              ├───────┤
│8     │CHANEL    │項鍊        │16  │              │00000000      │
├───┼─────┼──────┼──┼───────┼───────┤
│9     │NIKE      │行動電源    │4   │耐克公司      │00000000      │
├───┼─────┼──────┼──┤              ├───────┤
│10    │JORDAN    │行動電源    │6   │              │00000000      │
├───┼─────┼──────┼──┼───────┼───────┤
│11    │哆啦A夢   │充電器      │3   │集英社公司    │00000000      │
├───┼─────┼──────┼──┤              ├───────┤
│12    │哆啦A夢   │吊掛勾      │3   │              │00000000      │
├───┼─────┼──────┼──┤              ├───────┤
│13    │哆啦A夢   │行李箱套    │6   │              │00000000      │
├───┼─────┼──────┼──┼───────┼───────┤
│14    │MELODY    │刨刀        │9   │三麗鷗有限公司│00000000      │
├───┼─────┼──────┼──┤              ├───────┤
│15    │MELODY    │轉接頭      │1   │              │00000000      │
├───┼─────┼──────┼──┤              ├───────┤
│16    │Hello     │掛勾        │10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17    │Hello     │刨刀        │11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18    │Hello     │防蚊手環    │19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19    │Hello     │皮夾        │1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20    │Hello     │行動電源    │1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21    │Hello     │化妝刷      │35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22    │Hello     │插頭        │9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
│23    │Hello     │包包        │14  │              │00000000      │
│      │kitty     │            │    │              │              │
│      │          │            │    │              │              │
└───┴─────┴──────┴──┴───────┴───────┘
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