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富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福到、林砡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富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福到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被 告 林砡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