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士發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2821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9 年度訴字第839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士發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羅士發自民國100 年7 月22日起至101 年12月間擔任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豪室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富豪室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自100 年9 月起至101 年12月間,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致如附表所示除編號3 、13、22以外之營業人持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申報扣抵如附表所示之銷售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71 萬1,85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士發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訴字卷二第21頁),核與證人王淑芬、孫天、孫祥娟、黃裕仁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8 年度他字第605 號卷第207 、208 、241 至243 、257 至261 頁、107 年度他字第390 號卷第17至18頁、107 年度偵字第8154號卷第15頁及背面),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列印、富豪室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 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查詢結果、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 、101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查詢畫面、申報書查詢畫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人取得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涉案人分別所屬期間資料、證人王淑芬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他字第4389號卷第5 至17、28至36、37至40、43至51、69至71、93、94、97、111 、112 、115 至131 、150 、151 、158 至174 、175 至178 、356 至359 、364 至414 、415 至428 、440 至453 頁、108 年度他字第605 號卷第245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與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修正,於103 年6 月4 日公布,並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㈡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為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 罪,部分行為重合,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就附表編號3 、13、22部分,因該編號之營業人並未持被告開立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稅額,被告就此部分自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從起訴書犯罪事實就附表編號3 、13、22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稅額欄位予以空白記載,且在計算被告幫助逃漏稅額之總額時亦將此部分不實發票之稅額予以扣除,可知公訴意旨應同此見解,特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富豪室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明知無實際交易,竟接續填製多張不實統一發票,交由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並因幫助逃漏稅捐,直接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亦使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應予非難;並參以被告開立不實發票之數量與金額均非少,幫助逃漏稅之金額亦達271 萬1,852 元,可知被告行為所生危害不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已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就被告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幫助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編號3 、13、22除外)逃漏稅,固使該等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是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該等營業人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等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如附件附表所載各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本院就此不予審究,倘本案再對該等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等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對該等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為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翎樵提起公訴,檢察官高玉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 營業人名稱 │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 提出申報抵扣稅額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 │晟毅貿易有限公司│1 │158,000元 │7,900 元 │1 │158,000元 │7,900元 │ ├───┼────────┼──┼────────┼──────┼──┼───────┼──────┤ │ 2 │今譁服飾開發有限│2 │346,238元 │17,312元 │2 │346,238元 │17,312元 │ │ │公司 │ │ │ │ │ │ │ ├───┼────────┼──┼────────┼──────┼──┼───────┼──────┤ │ 3 │清源企業社 │3 │553,333元 │27,667元 │ │ │ │ ├───┼────────┼──┼────────┼──────┼──┼───────┼──────┤ │ 4 │一芝軒國際開發有│3 │275,000元 │13,775元 │3 │275,500元 │13,775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5 │晟強實業有限公司│4 │237,000元 │11,850元 │4 │237,000元 │11,850元 │ ├───┼────────┼──┼────────┼──────┼──┼───────┼──────┤ │ 6 │威信運動器材股份│1 │214,286元 │10,714元 │1 │214,286元 │10,7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7 │大寶廣博生技有限│2 │401,820元 │20,091元 │2 │401,829元 │20,091元 │ │ │公司 │ │ │ │ │ │ │ ├───┼────────┼──┼────────┼──────┼──┼───────┼──────┤ │ 8 │泓如企業有限公司│12 │3,474,283元 │173,717元 │12 │3,474,283 │173,717元 │ ├───┼────────┼──┼────────┼──────┼──┼───────┼──────┤ │ 9 │蓋司創意有限公司│3 │650,000元 │32,500元 │3 │650,000元 │32,500元 │ ├───┼────────┼──┼────────┼──────┼──┼───────┼──────┤ │ 10 │維多麗國際有限公│21 │7,625,000元 │381,287元 │21 │7,625,713元 │381,287元 │ │ │司 │ │ │ │ │ │ │ ├───┼────────┼──┼────────┼──────┼──┼───────┼──────┤ │ 11 │香港商賢振投資有│2 │12,000元 │600元 │2 │12,000元 │600元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 12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1 │84,500元 │4,225元 │1 │84,500元 │4,225元 │ │ │公司 │ │ │ │ │ │ │ ├───┼────────┼──┼────────┼──────┼──┼───────┼──────┤ │ 13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13 │198,525元 │9,925元 │ │ │ │ │ │大學 │ │ │ │ │ │ │ ├───┼────────┼──┼────────┼──────┼──┼───────┼──────┤ │ 14 │山堡實業有限公司│7 │1,599,997元 │80,003元 │7 │1,599,997元 │80,003元 │ ├───┼────────┼──┼────────┼──────┼──┼───────┼──────┤ │ 15 │泳枷國際有限公司│3 │1,005,715元 │50,285元 │2 │731,429元 │36,571元 │ ├───┼────────┼──┼────────┼──────┼──┼───────┼──────┤ │ 16 │富景事業有限公司│22 │10,605,717元 │530,283元 │22 │10,605,717元 │530,283元 │ ├───┼────────┼──┼────────┼──────┼──┼───────┼──────┤ │ 17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26 │6,674,286元 │333,714元 │26 │6,674,286元 │333,714元 │ ├───┼────────┼──┼────────┼──────┼──┼───────┼──────┤ │ 18 │津準有限公司 │7 │2,194,287元 │109,713元 │7 │2,194,287元 │109,713元 │ ├───┼────────┼──┼────────┼──────┼──┼───────┼──────┤ │ 19 │德旌工程有限公司│21 │9,051,432元 │452,568元 │21 │9,051,432元 │452,568元 │ ├───┼────────┼──┼────────┼──────┼──┼───────┼──────┤ │ 20 │怡定興企業有限公│19 │4,571,421元 │228,579元 │19 │4,571,421元 │228,579元 │ │ │司 │ │ │ │ │ │ │ ├───┼────────┼──┼────────┼──────┼──┼───────┼──────┤ │ 21 │東紘企業股份有限│1 │314,286元 │15,714元 │1 │314,286元 │15,714元 │ │ │公司 │ │ │ │ │ │ │ ├───┼────────┼──┼────────┼──────┼──┼───────┼──────┤ │ 22 │鑛璽科技有限公司│1 │230,952元 │11,548元 │ │ │ │ ├───┼────────┼──┼────────┼──────┼──┼───────┼──────┤ │ 23 │三川百貨有限公司│1 │203,829元 │10,191元 │1 │203,829元 │10,191元 │ ├───┼────────┼──┼────────┼──────┼──┼───────┼──────┤ │ 24 │伯祥國際股份有限│2 │933,334元 │46,666元 │2 │933,334元 │46,666元 │ │ │公司 │ │ │ │ │ │ │ ├───┼────────┼──┼────────┼──────┼──┼───────┼──────┤ │ 25 │辰盈服飾有限公司│1 │15,000元 │750元 │1 │15,000元 │750元 │ ├───┼────────┼──┼────────┼──────┼──┼───────┼──────┤ │ 26 │海軒國際開發有限│3 │304,000元 │15,200元 │3 │304,000元 │15,200元 │ │ │公司 │ │ │ │ │ │ │ ├───┼────────┼──┼────────┼──────┼──┼───────┼──────┤ │ 27 │程憲治國際時裝有│20 │3,558,631元 │177,929元 │20 │3,558,631元 │177,929元 │ │ │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202 │55,494,094元 │2,774,706元 │184 │54,236,998元 │2,711,85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