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語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語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114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 年度訴字第105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語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之「陳彥凱」署名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劉語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語航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 ㈡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在簽帳單上偽造「陳彥凱」之署名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先後雖分別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三、十一至十三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乃分別基於同一目的並利用同一機會而為,在時、空上且具密集性,各舉措間獨立性自屬薄弱,難以強行分割,是可分別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當均僅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 ㈣被告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為,均係為達詐取財物之目的而盜刷他人信用卡、偽冒他人姓名簽署簽帳單,則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其冒用真正持卡人名義消費之詐欺犯行間,時、地重合、目的同一,咸屬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 罪名,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2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竟假冒告訴人陳彥凱名義,或偽造簽帳單,向各特約商店詐取財物,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及告訴人,實屬不該;惟念其前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按(見訴字卷第141 頁),且告訴人已向本院表示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等語(見訴字卷第138 頁),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末查,被告劉語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已如前述,顯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本院認其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原審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未扣案之偽造「陳彥凱」之署名7 枚,均屬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簽帳單7 張雖屬經偽造之私文書,惟經被告行使而交付各該商家,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盜刷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已如前述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如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其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鈺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原附表│ 盜刷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盜刷金額 │ │ │ ├───────────────┤ │ │ │ │編號 │ 盜刷地點 │ │(新臺幣)│ ├──┼───┼───────────────┼──────┼─────┤ │一 │原附表│108 年8 月26日23時16分許 │佳揚企業社 │28,000元 │ │ │編號1 ├───────────────┤ │ │ │ │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7 日11時33分許 │ │9,600元 │ │ │編號13├───────────────┤ │ │ │ │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 │ │ │ ├──┼───┼───────────────┼──────┼─────┤ │二 │原附表│108 年9 月2 日22時52分許 │本部活蝦之家│3,340元 │ │ │編號5 ├───────────────┤ │ │ │ │ │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 日23時15分許 │ │2,680 元 │ │ │編號6 ├───────────────┤ │ │ │ │ │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 │ │ ├──┼───┼───────────────┼──────┼─────┤ │三 │原附表│108 年9 月5 日0 時55分許 │紫金興業有限│24,200元 │ │ │編號8 ├───────────────┤公司 │ │ │ │ │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 │ ├──┼───┼───────────────┼──────┼─────┤ │四 │原附表│108 年9 月28日16時14分許 │艾朵美學館 │11,000元 │ │ │編號29├───────────────┤ │ │ │ │ │新竹市○區○○街00號3 樓 │ │ │ ├──┼───┼───────────────┼──────┼─────┤ │五 │原附表│108 年9 月30日21時4 分許 │168MOTEL │1,580元 │ │ │編號32├───────────────┤ │ │ │ │ │新竹市○○路0 段000 號 │ │ │ └──┴───┴───────────────┴──────┴─────┘ 附表二 ┌──┬───┬───────────────┬──────┬─────┐ │編號│原附表│ 盜刷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盜刷金額 │ │ │編號 ├───────────────┤ │(新臺幣)│ │ │ │ 盜刷地點 │ │ │ ├──┼───┼───────────────┼──────┼─────┤ │一 │原附表│108 年8 月29日17時55分許 │不明 │15,000元 │ │ │編號2 ├───────────────┤ │ │ │ │ │不明 │ │ │ ├──┼───┼───────────────┼──────┼─────┤ │二 │原附表│108 年8 月29日0 時1 分許 │麥當勞 │452元 │ │ │編號3 ├───────────────┤ │ │ │ │ │臺北市○○區○○○路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6日23時32分許 │ │218元 │ │ │編號21├───────────────┤ │ │ │ │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 │ │原附表│108 年10月5 日12時17分許 │ │202元 │ │ │編號36├───────────────┤ │ │ │ │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三 │原附表│108 年8 月31日21時14分許 │全國加油站 │1,235元 │ │ │編號4 ├───────────────┤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15日5 時12分許 │ │1,000元 │ │ │編號15├───────────────┤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6日6 時13分許 │ │1,116元 │ │ │編號20├───────────────┤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30日8 時43分許 │ │1,186元 │ │ │編號31├───────────────┤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10月3 日18時43分許 │ │972元 │ │ │編號34├───────────────┤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 ├─────┤ │ │ │108 年10月6日13時36分許 │ │277元 │ │ │編號39├───────────────┤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10月7 日8 時29分許 │ │830元 │ │ │編號40├───────────────┤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四 │原附表│108 年9 月5 日0 時40分許 │金帝國餐飲 │30,400元 │ │ │編號7 ├───────────────┤ │ │ │ │ │新竹市○區○○路0 段00號5 樓 │ │ │ ├──┼───┼───────────────┼──────┼─────┤ │五 │原附表│108 年9 月5 日20時44分許 │達美樂 │658元 │ │ │編號9 ├───────────────┤ │ │ │ │ │新竹市○區○○路00號 │ │ │ ├──┼───┼───────────────┼──────┼─────┤ │六 │原附表│108 年9 月5 日21時34分許 │公園加油站 │200元 │ │ │編號10├───────────────┤ │ │ │ │ │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七 │原附表│108 年9 月6 日11時37分許 │交通部公路總│600元 │ │ │編號11├───────────────┤局 │ │ │ │ │新竹市○○路00號 │ │ │ ├──┼───┼───────────────┼──────┼─────┤ │八 │原附表│108 年9 月6 日16時59分許 │旺旺友聯產物│2,694元 │ │ │編號12├───────────────┤保險 │ │ │ │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12樓 │ │ │ ├──┼───┼───────────────┼──────┼─────┤ │九 │原附表│108 年9 月14日20時49分許 │萊爾富便利店│50元 │ │ │編號14├───────────────┤ │ │ │ │ │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 │ │ │ ├──┼───┼───────────────┼──────┼─────┤ │十 │原附表│108 年9 月25日11時48分許 │臺亞加油站 │300元 │ │ │編號16├───────────────┤ │ │ │ │ │新竹縣○○鄉○○路000 號 │ │ │ ├──┼───┼───────────────┼──────┼─────┤ │十一│原附表│108 年9 月25日23時12分許 │FOODPANDA │119元 │ │ │編號17├───────────────┤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5日23時20分許 │ │249元 │ │ │編號18├───────────────┤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7日16時53分許 │ │290元 │ │ │編號25├───────────────┤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8日19時1 分許 │ │380元 │ │ │編號30├───────────────┤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10月5 日21時22分許 │ │265元 │ │ │編號38├───────────────┤ │ │ │ │ │不明 │ │ │ ├──┼───┼───────────────┼──────┼─────┤ │十二│原附表│108 年9 月26日15時22分許 │一卡通 │500元 │ │ │編號19├───────────────┤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8日21時30分許 │ │500元 │ │ │編號26├───────────────┤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10月2 日17時13分許 │ │500元 │ │ │編號33├───────────────┤ │ │ │ │ │不明 │ │ │ │ ├───┼───────────────┤ ├─────┤ │ │原附表│108 年10月4 日6 時36分許 │ │500元 │ │ │編號35├───────────────┤ │ │ │ │ │不明 │ │ │ ├──┼───┼───────────────┼──────┼─────┤ │十三│原附表│108 年9 月27日9 時16分許 │拉亞漢堡 │195元 │ │ │編號22├───────────────┤ │ │ │ │ │新竹縣○○市○○○路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7日9 時36分許 │ │100元 │ │ │編號23├───────────────┤ │ │ │ │ │新竹縣○○市○○○路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8日8 時49分許 │ │180元 │ │ │編號27├───────────────┤ │ │ │ │ │新竹縣○○市○○○路0 號 │ │ │ │ ├───┼───────────────┤ ├─────┤ │ │原附表│108 年9 月28日9 時25分許 │ │80元 │ │ │編號28├───────────────┤ │ │ │ │ │新竹縣○○市○○○路0 號 │ │ │ ├──┼───┼───────────────┼──────┼─────┤ │十四│原附表│108 年9 月27日15時38分許 │UBER EAT │309元 │ │ │編號24├───────────────┤ │ │ │ │ │不明 │ │ │ ├──┼───┼───────────────┼──────┼─────┤ │十五│原附表│108 年10月5 日21時18分許 │永富加油站 │200元 │ │ │編號37├───────────────┤ │ │ │ │ │新竹市○區○○路000 號 │ │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1114號被 告 劉語航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語航於民國108 年08月26日起,因生活困難,即向友人陳彥凱商借新臺幣(下同)5 萬元,陳彥凱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詳卷)借予劉語航使用,同意劉語航可消費5 萬元之額度,並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附近某處,交付上開信用卡之實體卡片予劉語航。劉語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陳彥凱之同意,盜刷上開信用卡40筆,消費金額共計14萬2,157 元,並在附表所示之其中7 筆(編號1 、5 、6 、8 、13、29、32號)之簽帳單上,偽造「陳彥凱」之署押,用以表示持卡人本人有該筆交易行為之意思,再將偽造之簽帳單交與該商家而行使之,致附表所示之店家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或服務予劉語航,足以生損害於陳彥凱、各該商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彥凱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語航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彥凱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認領保管單各 1 份、簽帳單影本 7 張、冒用明細 1 紙等資 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5 、6 、8 、13、29、32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附表其餘編號,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編號1 、5 、6 、8 、13、29、32號部分,被告偽造署押以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5 、6 所為,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持告訴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存根聯偽造「陳彥凱」簽名後,交付予特約商店以行使,侵害同一法益,上開各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只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2及23、27及28所為,分別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持告訴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侵害同一法益,上開各次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只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5 (6 )、8 、13、29、32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3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疏,請予分論併罰。另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檢察官 李堯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心怡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盜刷日期│盜刷時間│盜刷地點 │店家名稱 │盜刷金額(新 │有無偽簽告訴人│ │ │ │ │ │ │臺幣) │姓名之簽帳單 │ │ │ │ │ │ │ │ │ ├──┼────┼────┼─────────┼──────┼──────┼───────┤ │1 │108 年8 │23時16分│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佳揚企業社 │28000元 │有 │ │ │月26日 │許 │122 巷16號 │ │ │ │ ├──┼────┼────┼─────────┼──────┼──────┼───────┤ │2 │108 年8 │17時55分│不明 │不明 │1萬5000元 │ │ │ │月29日 │許 │ │ │ │ │ ├──┼────┼────┼─────────┼──────┼──────┼───────┤ │3 │同上 │凌晨0 時│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麥當勞 │452元 │ │ │ │ │1 分許 │路1 號 │ │ │ │ ├──┼────┼────┼─────────┼──────┼──────┼───────┤ │4 │108 年8 │21時14分│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全國加油站 │1235元 │ │ │ │月31日 │許 │308 號 │ │ │ │ ├──┼────┼────┼─────────┼──────┼──────┼───────┤ │5 │108 年9 │22時52分│新竹縣竹北市溪州街│本部活蝦之家│3340元 │有 │ │ │月2 日 │許 │92 巷 12 號 │ │ │ │ ├──┼────┼────┼─────────┼──────┼──────┼───────┤ │6 │同上 │23時15分│同上 │同上 │2680元 │有 │ │ │ │許 │ │ │ │ │ ├──┼────┼────┼─────────┼──────┼──────┼───────┤ │7 │108 年9 │凌晨0 時│新竹市北區經國路 2│金帝國餐飲 │30400元 │ │ │ │月5 日 │40分許 │段62號5 樓 │ │ │ │ ├──┼────┼────┼─────────┼──────┼──────┼───────┤ │8 │同上 │凌晨 0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紫金興業有限│24200元 │有 │ │ │ │時55分許│路413 號4 樓 │公司 │ │ │ ├──┼────┼────┼─────────┼──────┼──────┼───────┤ │9 │同上 │20時44分│新竹市東區自由路 │達美樂 │658元 │ │ │ │ │許 │26 號 │ │ │ │ ├──┼────┼────┼─────────┼──────┼──────┼───────┤ │10 │同上 │21時34分│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 │公園加油站 │200元 │ │ │ │ │許 │段585 號 │ │ │ │ ├──┼────┼────┼─────────┼──────┼──────┼───────┤ │11 │108 年9 │11時37分│新竹市○○路00號 │交通部公路總│600元 │ │ │ │月6 日 │許 │ │局 │ │ │ ├──┼────┼────┼─────────┼──────┼──────┼───────┤ │12 │同上 │16時59分│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旺旺友聯產物│2694元 │ │ │ │ │許 │路4 段219 號12樓 │保險 │ │ │ │ │ │ │ │ │ │ │ ├──┼────┼────┼─────────┼──────┼──────┼───────┤ │13 │108 年 9│11時33分│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佳揚企業社 │9600元 │有 │ │ │月7 日 │許 │122 巷 16 號 │ │ │ │ ├──┼────┼────┼─────────┼──────┼──────┼───────┤ │14 │108 年9 │20時49分│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萊爾富便利店│50元 │ │ │ │月14日 │許 │502 號 3 樓 │ │ │ │ ├──┼────┼────┼─────────┼──────┼──────┼───────┤ │15 │108 年9 │5 時12分│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全國加油站 │1000元 │ │ │ │月15日 │許 │308 號 │ │ │ │ ├──┼────┼────┼─────────┼──────┼──────┼───────┤ │16 │108 年9 │11時48分│新竹縣湖口鄉榮光路│台亞加油站 │300元 │ │ │ │月25日 │許 │158 號 │ │ │ │ ├──┼────┼────┼─────────┼──────┼──────┼───────┤ │17 │同上 │23時12分│不明 │FOODPANDA │119元 │ │ │ │ │許 │ │ │ │ │ ├──┼────┼────┼─────────┼──────┼──────┼───────┤ │18 │同上 │23時20分│不明 │FOODPANDA │249元 │ │ │ │ │許 │ │ │ │ │ ├──┼────┼────┼─────────┼──────┼──────┼───────┤ │19 │108 年9 │15時22分│不明 │一卡通 │500元 │ │ │ │月26日 │許 │ │ │ │ │ ├──┼────┼────┼─────────┼──────┼──────┼───────┤ │20 │同上 │6 時13分│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全國加油站 │1116元 │ │ │ │ │許 │308 號 │ │ │ │ ├──┼────┼────┼─────────┼──────┼──────┼───────┤ │21 │同上 │23時32分│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麥當勞 │218元 │ │ │ │ │許 │路2 段176 號 │ │ │ │ ├──┼────┼────┼─────────┼──────┼──────┼───────┤ │22 │108 年9 │9 時16分│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南│拉亞漢堡 │195元 │ │ │ │月27日 │許 │路3 號 │ │ │ │ ├──┼────┼────┼─────────┼──────┼──────┼───────┤ │23 │同上 │9 時36分│同上 │同上 │100元 │ │ │ │ │許 │ │ │ │ │ ├──┼────┼────┼─────────┼──────┼──────┼───────┤ │24 │同上 │15時38分│不明 │UBER EAT │309元 │ │ │ │ │許 │ │ │ │ │ ├──┼────┼────┼─────────┼──────┼──────┼───────┤ │25 │同上 │16時53分│不明 │FOODPANDA │290元 │ │ │ │ │許 │ │ │ │ │ ├──┼────┼────┼─────────┼──────┼──────┼───────┤ │26 │108 年9 │21時30分│不明 │一卡通 │500元 │ │ │ │月28日 │許 │ │ │ │ │ ├──┼────┼────┼─────────┼──────┼──────┼───────┤ │27 │同上 │8 時49分│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南│拉亞漢堡 │180元 │ │ │ │ │許 │路3 號 │ │ │ │ ├──┼────┼────┼─────────┼──────┼──────┼───────┤ │28 │同上 │9 時25分│同上 │同上 │80元 │ │ │ │ │許 │ │ │ │ │ ├──┼────┼────┼─────────┼──────┼──────┼───────┤ │29 │同上 │16時14分│新竹市東區武昌街 │艾朵美學館 │11000元 │有 │ │ │ │許 │79號3 樓 │ │ │ │ ├──┼────┼────┼─────────┼──────┼──────┼───────┤ │30 │同上 │19時1 分│不明 │FOODPANDA │380元 │ │ │ │ │許 │ │ │ │ │ ├──┼────┼────┼─────────┼──────┼──────┼───────┤ │31 │108 年9 │8 時43分│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全國加油站 │1186元 │ │ │ │月30日 │許 │308號 │ │ │ │ ├──┼────┼────┼─────────┼──────┼──────┼───────┤ │32 │同上 │21時4 分│新竹市西濱路1 段 │168 MOTEL │1580元 │有 │ │ │ │許 │217 號 │ │ │ │ ├──┼────┼────┼─────────┼──────┼──────┼───────┤ │33 │108 年10│17時13分│不明 │一卡通 │500元 │ │ │ │月2 日 │許 │ │ │ │ │ ├──┼────┼────┼─────────┼──────┼──────┼───────┤ │34 │108 年10│18時43分│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全國加油站 │972元 │ │ │ │月3 日 │許 │308 號 │ │ │ │ ├──┼────┼────┼─────────┼──────┼──────┼───────┤ │35 │108 年10│6 時36分│不明 │一卡通 │500元 │ │ │ │月4 日 │許 │ │ │ │ │ ├──┼────┼────┼─────────┼──────┼──────┼───────┤ │36 │108 年10│12 時 17│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麥當勞 │202元 │ │ │ │月5 日 │分許 │路2 段176 號 │ │ │ │ ├──┼────┼────┼─────────┼──────┼──────┼───────┤ │37 │同上 │21時18分│新竹市北區中正路 │永富加油站 │200元 │ │ │ │ │許 │620 號 │ │ │ │ ├──┼────┼────┼─────────┼──────┼──────┼───────┤ │38 │同上 │21時22分│不明 │FOODPANDA │265元 │ │ │ │ │許 │ │ │ │ │ ├──┼────┼────┼─────────┼──────┼──────┼───────┤ │39 │108 年10│13時36分│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全國加油站 │277元 │ │ │ │月6 日 │許 │308 號 │ │ │ │ ├──┼────┼────┼─────────┼──────┼──────┼───────┤ │40 │108 年10│8 時29分│同上 │同上 │830元 │ │ │ │月7 日 │許 │ │ │ │ │ ├──┼────┼────┼─────────┼──────┼──────┼───────┤ │總計│ │ │ │ │14萬215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