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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梁志偉蔣彥威王鐵雄

原告
謝思宇
被告
梁文齡
被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被告
法 定
代理人
黃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45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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