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梁志偉、蔣彥威、王鐵雄
- 原告謝思宇
- 被告梁文齡、黃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謝思宇 被 告 梁文齡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45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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