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3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欄、案號欄、判決日期欄「新北地院」、「107 年度簡字第6805號」、「108 年2 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地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43號」、「108 年3 月13日」;附表編號33確定判決之法院欄、案號欄、判決確定日期欄「新北地院」、「107 年度簡字第6805號」、「108 年3 月29日」,應更正為「桃園地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43號」、「108 年4 月8 日」;附表備註欄3 所示「編號9 至10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9至26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3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欄、案號欄、判決日期欄有關「新北地院」、「107 年度簡字第6805號」、「108 年2 月22日」之記載,顯係「桃園地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43號」、「108 年3 月13日」之誤載;附表編號33確定判決之法院欄、案號欄、判決確定日期欄有關「新北地院」、「107 年度簡字第6805號」、「108 年3 月29日」,顯係「桃園地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43號」、「108 年4 月8 日」之誤載;另附表備註欄3 所示「編號19至26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之記載,亦誤寫為「編號9 至10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